机动车登记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 102 号修订后的《机动车挂号规则》现已2008年4月21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经过,现予发布,自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部 长  孟建柱二〇〇八年五月二十七日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路途交通安全法》及其施行法令的规则,拟定本规则。第二条 本规则由公安机关交通处理部分担任施行。省级公安机关交通处理部分担任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机动车挂号作业... [查看详情]

机动车登记规定附则

 第五十四条机动车挂号证书、号牌、行进证、查验合格标志的品种、款式,以及各类挂号表格款式等由公安部拟定。机动车挂号证书由公安部一致印制。机动车挂号证书、号牌、行进证、查验合格标志的制造应当契合有关规范。第五十五条本规则下列用语的意义:(一)进口机动车是指:1.经国家限制口岸海关进口的轿车;2.经各口岸海关进口的其他机动车;3.海关监管的机动车;4.国家授权的法律部分没收的私运、无合法进口证明和运用... [查看详情]

2012年机动车登记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 第124号《公安部关于批改的决议》现已2012年8月21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会议经过,现予发布施行。[1]公安部部长 孟建柱2012年9月12日机动车挂号规则(2008年5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02号发布,依据2012年9月12日《公安部关于批改〈机动车挂号规则〉的决议》批改)目 录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挂号第一节 ... [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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