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机动车登记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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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 第124号
《公安部关于批改<机动车挂号规则>的决议》现已2012年8月21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会议经过,现予发布施行。[1]
公安部部长 孟建柱
2012年9月12日
机动车挂号规则
(2008年5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02号发布,依据2012年9月12日《公安部关于批改〈机动车挂号规则〉的决议》批改)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挂号
第一节 注册挂号
第二节 改动挂号
第三节 搬运挂号
第四节 典当挂号
第五节 刊出挂号
第六节 校车标牌核发
第三章 其他规则
第四章 法令职责
第五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路途交通安全法》及其施行法令的规则,拟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由公安机关交通处理部分担任施行。
省级公安机关交通处理部分担任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机动车挂号作业的辅导、查看和监督。直辖市公安机关交通处理部分车辆处理所、设区的市或许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处理部分车辆处理所担任处理本行政辖区内机动车挂号事务。
县级公安机关交通处理部分车辆处理所能够处理本行政辖区内摩托车、三轮轿车、低速载货轿车挂号事务。条件具有的,能够处理除进口机动车、风险化学品运送车、校车、中型以上载客轿车以外的其他机动车挂号事务。详细事务范围和处理条件由省级公安机关交通处理部分承认。
警用车辆挂号事务依照有关规则处理。
第三条 车辆处理所处理机动车挂号,应当遵从揭露、公平、便民的准则。
车辆处理地点受理机动车挂号请求时,对请求资料完全并契合法令、行政法规和本规则的,应当在规则的时限内办结。对请求资料不完全或许其他不契合法定方法的,应当一次奉告请求人需求补正的悉数内容。对不契合规则的,应当书面奉告不予受理、挂号的理由。
车辆处理所应当将法令、行政法规和本规则的有关机动车挂号的事项、条件、依据、程序、期限以及收费规范、需求提交的悉数资料的目录和请求表演示文本等在处理挂号的场所公示。
省级、设区的市或许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处理部分应当在互联网上树立主页,发布信息,便于大众查阅机动车挂号的有关规则,下载、运用有关表格。
第四条 车辆处理所应当运用计算机挂号体系处理机动车挂号,并树立数据库。不运用计算机挂号体系挂号的,挂号无效。
计算机挂号体系的数据库规范和挂号软件全国一起。数据库能够完好、精确记载挂号内容,记载处理进程和经办人员信息,并能够实时将有关挂号内容传送到全国公安交通处理信息体系。计算机挂号体系应当与交通违法信息体系和交通事端信息体系施行联网。
第二章 登 记
第一节 注册挂号
第五条 初度申领机动车号牌、行进证的,机动车一切人应当向居处地的车辆处理所请求注册挂号。
第六条 机动车一切人应当到机动车安全技能查验安排对机动车进行安全技能查验,获得机动车安全技能查验合格证明后请求注册挂号。但经海关进口的机动车和国务院机动车产品主管部分承认免予安全技能查验的机动车在外。
免予安全技能查验的机动车有下列景象之一的,应当进行安全技能查验:
(一)国产机动车出厂后两年内未请求注册挂号的;
(二)经海关进口的机动车进口后两年内未请求注册挂号的;
(三)请求注册挂号前发作交通事端的。
专用校车处理注册挂号前,应当依照专用校车国家安全技能规范进行安全技能查验。
第七条 请求注册挂号的,机动车一切人应当填写请求表,交验机动车,并提交以下证明、凭据:
(一)机动车一切人的身份证明;
(二)购车发票等机动车来历证明;
(三)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许进口机动车进口凭据;
(四)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或许免税凭据;
(五)机动车交通事端职责强制保险凭据;
(六)车船税交税或许免税证明;
(七)法令、行政法规规则应当在机动车注册挂号时提交的其他证明、凭据。
不归于经海关进口的机动车和国务院机动车产品主管部分规则免予安全技能查验的机动车,还应当提交机动车安全技能查验合格证明。
车辆处理所应当自受理请求之日起二日内,承认机动车,核对车辆辨认代号拓印膜,检查提交的证明、凭据,核发机动车挂号证书、号牌、行进证和查验合格标志。
第八条 车辆处理所处理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注册挂号时,应当对车辆的运用性质、标志图画、标志灯具和警报器进行检查。
车辆处理所处理全挂轿车列车和半挂轿车列车注册挂号时,应当对牵引车和挂车别离核发机动车挂号证书、号牌和行进证。
第九条 有下列景象之一的,不予处理注册挂号:
(一)机动车一切人提交的证明、凭据无效的;
(二)机动车来历证明被涂抹或许机动车来历证明记载的机动车一切人与身份证明不符的;
(三)机动车一切人提交的证明、凭据与机动车不符的;
(四)机动车未经国务院机动车产品主管部分答应出产或许未经国家进口机动车主管部分答应进口的;
(五)机动车的有关技能数据与国务院机动车产品主管部分布告的数据不符的;
(六)机动车的类型、发起机号码、车辆辨认代号或许有关技能数据不契合国家安全技能规范的;
(七)机动车到达国家规则的强制造废规范的;
(八)机动车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行政法令部分依法查封、扣押的;
(九)机动车归于被盗抢的;
(十)其他不契合法令、行政法规规则的景象。 第二节 改动挂号
第十条 已注册挂号的机动车有下列景象之一的,机动车一切人应当向挂号地车辆处理所请求改动挂号:
(一)改动车身色彩的;
(二)替换发起机的;
(三)替换车身或许车架的;
(四)因质量问题替换整车的;
(五)营运机动车改为非营运机动车或许非营运机动车改为营运机动车等运用性质改动的;
(六)机动车一切人的居处迁出或许迁入车辆处理所统辖区域的。
机动车一切人为两人以上,需求将挂号的一切人名字改动为其他一切人名字的,能够向挂号地车辆处理所请求改动挂号。
归于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和第(三)项规则的改动事项的,机动车一切人应当在改动后十日内向车辆处理所请求改动挂号;归于本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则的改动事项的,机动车一切人请求转出前,应当将触及该车的路途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端处理结束。
第十一条 请求改动挂号的,机动车一切人应当填写请求表,交验机动车,并提交以下证明、凭据:
(一)机动车一切人的身份证明;
(二)机动车挂号证书;
(三)机动车行进证;
(四)归于替换发起机、车身或许车架的,还应当提交机动车安全技能查验合格证明;
(五)归于因质量问题替换整车的,还应当提交机动车安全技能查验合格证明,但经海关进口的机动车和国务院机动车产品主管部分承认免予安全技能查验的机动车在外。
车辆处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承认机动车,检查提交的证明、凭据,在机动车挂号证书上签注改动事项,回收行进证,从头核发行进证。
车辆处理所处理本规则第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和第(六)项规则的改动挂号事项的,应当核对车辆辨认代号拓印膜。
第十二条 车辆处理所处理机动车改动挂号时,需求改动机动车号商标码的,回收号牌、行进证,承认新的机动车号商标码,从头核发号牌、行进证和查验合格标志。
第十三条 机动车一切人的居处迁出车辆处理所统辖区域的,车辆处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日内,在机动车挂号证书上签注改动事项,回收号牌、行进证,核发有用期为三十日的暂时行进车号牌,将机动车档案交机动车一切人。机动车一切人应当在暂时行进车号牌的有用期限内到居处地车辆处理所请求机动车转入。
请求机动车转入的,机动车一切人应当填写请求表,提交身份证明、机动车挂号证书、机动车档案,并交验机动车。机动车在转入时已逾越查验有用期的,应当在转入地进行安全技能查验并提交机动车安全技能查验合格证明和交通事端职责强制保险凭据。车辆处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日内,承认机动车,核对车辆辨认代号拓印膜,检查相关证明、凭据和机动车档案,在机动车挂号证书上签注转入信息,核发号牌、行进证和查验合格标志。
第十四条 机动车一切人为两人以上,需求将挂号的一切人名字改动为其他一切人名字的,应当提交机动车挂号证书、行进证、改动前和改动后机动车一切人的身份证明和一起一切的公证证明,但归于夫妻两边一起一切的,能够供给《结婚证》或许证明夫妻关系的《居民户口簿》。
改动后机动车一切人的住地点车辆处理所统辖区域内的,车辆处理所依照本规则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则处理改动挂号。改动后机动车一切人的居处不在车辆处理所统辖区域内的,迁出地和迁入地车辆处理所依照本规则第十三条的规则处理改动挂号。
第十五条 有下列景象之一的,不予处理改动挂号:
(一)改动机动车的品牌、类型和发起机类型的,但经国务院机动车产品主管部分答应选装的发起机在外;
(二)改动已挂号的机动车外形和有关技能数据的,但法令、法规和国家强制性规范还有规则的在外;
(三)有本规则第九条第(一)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规则景象的。
第十六条 有下列景象之一,在不影响安全和辨认号牌的状况下,机动车一切人不需求处理改动挂号:
(一)小型、微型载客轿车加装前后防撞设备;
(二)货运机动车加装防风罩、水箱、工具箱、备胎架等;
(三)添加机动车车内装修。
第十七条 已注册挂号的机动车,机动车一切人住地点车辆处理所统辖区域内搬迁或许机动车一切人名字(单位称号)、联系方法改动的,应当向挂号地车辆处理所存案。
(一)机动车一切人住地点车辆处理所统辖区域内搬迁、机动车一切人名字(单位称号)改动的,机动车一切人应当提交身份证明、机动车挂号证书、行进证和相关改动证明。车辆处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在机动车挂号证书上签注存案事项,从头核发行进证。
(二)机动车一切人联系方法改动的,机动车一切人应当提交身份证明和行进证。车辆处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处理存案。
机动车一切人的身份证明称号或许号码改动的,能够向挂号地车辆处理所请求存案。机动车一切人应当提交身份证明、机动车挂号证书。车辆处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在机动车挂号证书上签注存案事项。
发起机号码、车辆辨认代号因磨损、锈蚀、事端等原因辨认不清或许损坏的,能够向挂号地车辆处理所请求存案。机动车一切人应当提交身份证明、机动车挂号证书、行进证。车辆处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在发起机、车身或许车架上打刻原发起机号码或许原车辆辨认代号,在机动车挂号证书上签注存案事项。 第三节 搬运挂号
第十八条 已注册挂号的机动车一切权发作搬运的,现机动车一切人应当自机动车交给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挂号地车辆处理所请求搬运挂号。
机动车一切人请求搬运挂号前,应当将触及该车的路途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端处理结束。
第十九条 请求搬运挂号的,现机动车一切人应当填写请求表,交验机动车,并提交以下证明、凭据:
(一)现机动车一切人的身份证明;
(二)机动车一切权搬运的证明、凭据;
(三)机动车挂号证书;
(四)机动车行进证;
(五)归于海关监管的机动车,还应当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车辆免除监管证明书》或许海关同意的转让证明;
(六)归于逾越查验有用期的机动车,还应当提交机动车安全技能查验合格证明和交通事端职责强制保险凭据。
现机动车一切人住地点车辆处理所统辖区域内的,车辆处理所应当自受理请求之日起一日内,承认机动车,核对车辆辨认代号拓印膜,检查提交的证明、凭据,回收号牌、行进证,承认新的机动车号商标码,在机动车挂号证书上签注搬运事项,从头核发号牌、行进证和查验合格标志。
现机动车一切人居处不在车辆处理所统辖区域内的,车辆处理所应当依照本规则第十三条的规则处理。
第二十条 有下列景象之一的,不予处理搬运挂号:
(一)机动车与该车档案记载内容不一起的;
(二)归于海关监管的机动车,海关未免除监管或许同意转让的;
(三)机动车在典当挂号、质押存案期间的;
(四)有本规则第九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规则景象的。
第二十一条 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行政法令部分依法没收并拍卖,或许被判决安排依法判决判定,或许被人民法院调停、判决、判定机动车一切权搬运时,原机动车一切人未向现机动车一切人供给机动车挂号证书、号牌或许行进证的,现机动车一切人在处理搬运挂号时,应当提交人民法院出具的未得到机动车挂号证书、号牌或许行进证的《协助履行告诉书》,或许人民检察院、行政法令部分出具的未得到机动车挂号证书、号牌或许行进证的证明。车辆处理所应当布告原机动车挂号证书、号牌或许行进证作废,并在处理搬运挂号的一起,补发机动车挂号证书。 第四节 典当挂号
第二十二条 机动车一切人将机动车作为典当物典当的,应当向挂号地车辆处理所请求典当挂号;典当权消除的,应当向挂号地车辆处理所请求免除典当挂号。
第二十三条 请求典当挂号的,机动车一切人应当填写请求表,由机动车一切人和典当权人一起请求,并提交下列证明、凭据:
(一)机动车一切人和典当权人的身份证明;
(二)机动车挂号证书;
(三)机动车一切人和典当权人依法缔结的主合同和典当合同。
车辆处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检查提交的证明、凭据,在机动车挂号证书上签注典当挂号的内容和日期。
第二十四条 请求免除典当挂号的,机动车一切人应当填写请求表,由机动车一切人和典当权人一起请求,并提交下列证明、凭据:
(一)机动车一切人和典当权人的身份证明;
(二)机动车挂号证书。
人民法院调停、判决、判定免除典当的,机动车一切人或许典当权人应当填写请求表,提交机动车挂号证书、人民法院出具的现已收效的《调停书》、《判决书》或许《判定书》,以及相应的《协助履行告诉书》。
车辆处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检查提交的证明、凭据,在机动车挂号证书上签注免除典当挂号的内容和日期。
第二十五条 机动车典当挂号日期、免除典当挂号日期能够供大众查询。
第二十六条 有本规则第九条第(一)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或许第二十条第(二)项规则景象之一的,不予处理典当挂号。对机动车一切人提交的证明、凭据无效,或许机动车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行政法令部分依法查封、扣押的,不予处理免除典当挂号。 第五节 刊出挂号
第二十七条 已到达国家强制造废规范的机动车,机动车一切人向机动车回收企业交售机动车时,应当填写请求表,提交机动车挂号证书、号牌和行进证。机动车回收企业应当承认机动车并崩溃,向机动车一切人出具《作废机动车回收证明》。作废的校车、大型客、卡车及其他营运车辆应当在车辆处理所的监督下崩溃。
机动车回收企业应当在机动车崩溃后七日内将请求表、机动车挂号证书、号牌、行进证和《作废机动车回收证明》副本提交车辆处理所,请求刊出挂号。
车辆处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检查提交的证明、凭据,回收机动车挂号证书、号牌、行进证,出具刊出证明。
第二十八条 除本规则第二十七条规则的景象外,机动车有下列景象之一的,机动车一切人应当向挂号地车辆处理所请求刊出挂号:
(一)机动车灭失的;
(二)机动车因故不在我国境内运用的;
(三)因质量问题退车的。
已注册挂号的机动车有下列景象之一的,挂号地车辆处理所应当处理刊出挂号:
(一)机动车挂号被依法撤消的;
(二)到达国家强制造废规范的机动车被依法收缴并强制造废的。
归于本条第一款第(二)项和第(三)项规则景象之一的,机动车一切人请求刊出挂号前,应当将触及该车的路途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端处理结束。
第二十九条 归于本规则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则的景象,机动车一切人请求刊出挂号的,应当填写请求表,并提交以下证明、凭据:
(一)机动车挂号证书;
(二)机动车行进证;
(三)归于机动车灭失的,还应当提交机动车一切人的身份证明和机动车灭失证明;
(四)归于机动车因故不在我国境内运用的,还应当提交机动车一切人的身份证明和出境证明,其间归于海关监管的机动车,还应当提交海关出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车辆进(出)境领(销)车牌告诉书》;
(五)归于因质量问题退车的,还应当提交机动车一切人的身份证明和机动车制造厂或许经销商出具的退车证明。
车辆处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检查提交的证明、凭据,回收机动车挂号证书、号牌、行进证,出具刊出证明。
第三十条 因车辆损坏无法驶回挂号地的,机动车一切人能够向车辆地点地机动车回收企业交售作废机动车。交售机动车时应当填写请求表,提交机动车挂号证书、号牌和行进证。机动车回收企业应当承认机动车并崩溃,向机动车一切人出具《作废机动车回收证明》。作废的校车、大型客、卡车及其他营运车辆应当在作废地车辆处理所的监督下崩溃。
机动车回收企业应当在机动车崩溃后七日内将请求表、机动车挂号证书、号牌、行进证和《作废机动车回收证明》副本提交作废地车辆处理所,请求刊出挂号。
作废地车辆处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检查提交的证明、凭据,回收机动车挂号证书、号牌、行进证,并经过计算机挂号体系将机动车作废信息传递给挂号地车辆处理所。
挂号地车辆处理所应当自接到机动车作废信息之日起一日内处理刊出挂号,并出具刊出证明。
第三十一条 已注册挂号的机动车有下列景象之一的,车辆处理所应当布告机动车挂号证书、号牌、行进证作废:
(一)到达国家强制造废规范,机动车一切人逾期不处理刊出挂号的;
(二)机动车挂号被依法撤消后,未收缴机动车挂号证书、号牌、行进证的;
(三)到达国家强制造废规范的机动车被依法收缴并强制造废的;
(四)机动车一切人处理刊出挂号时未交回机动车挂号证书、号牌、行进证的。
第三十二条 有本规则第九条第(一)项、第(八)项、第(九)项或许第二十条第(一)项、第(三)项规则景象之一的,不予处理刊出挂号。 第六节 校车标牌核发
第三十三条 校园或许校车服务供给者请求校车运用答应,应当依照《校车安全处理法令》向县级或许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分提出请求。公安机关交通处理部分收到教育行政部分送来的征求定见资料后,应当在一日内告诉请求人交验机动车。
第三十四条 县级或许设区的市级公安机关交通处理部分应当自请求人交验机动车之日起二日内承认机动车,查验校车标志灯、泊车指示标志、卫星定位设备以及逃生锤、干粉灭火器、急救箱等安全设备,审阅行进线路、开行时刻和停靠站点。归于专用校车的,还应当查验校车外观标识。检查以下证明、凭据:
(一)机动车一切人的身份证明;
(二)机动车行进证;
(三)校车安全技能查验合格证明;
(四)包含行进线路、开行时刻和停靠站点的校车运转计划;
(五)校车驾驭人的机动车驾驭证。
公安机关交通处理部分应当自收到教育行政部分征求定见资料之日起三日内向教育行政部分回复定见,但请求人未按规则交验机动车的在外。
第三十五条 校园或许校车服务供给者依照《校车安全处理法令》获得校车运用答应后,应当向县级或许设区的市级公安机关交通处理部分收取校车标牌。收取时应当填写表格,并提交以下证明、凭据:
(一)机动车一切人的身份证明;
(二)校车驾驭人的机动车驾驭证;
(三)机动车行进证;
(四)县级或许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同意的校车运用答应;
(五)县级或许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同意的包含行进线路、开行时刻和停靠站点的校车运转计划。
公安机关交通处理部分应当在收到收取表之日起三日内核发校车标牌。对归于专用校车的,应当核对行进证上记载的校车类型和核载人数;对不归于专用校车的,应当在行进证副页上签注校车类型和核载人数。
第三十六条 校车标牌应当记载本车的号商标码、机动车一切人、驾驭人、行进线路、开行时刻、停靠站点、发牌单位、有用期限等信息。校车标牌分前后两块,别离放置于前风窗玻璃右下角和后风窗玻璃恰当方位。
校车标牌有用期的截止日期与校车安全技能查验有用期的截止日期一起,但不得逾越校车运用答应有用期。
第三十七条 专用校车应当自注册挂号之日起每半年进行一次安全技能查验,非专用校车应当自获得校车标牌后每半年进行一次安全技能查验。
校园或许校车服务供给者应当在校车查验有用期满前一个月内向公安机关交通处理部分请求查验合格标志。
公安机关交通处理部分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承认机动车,检查提交的证明、凭据,核发查验合格标志,换发校车标牌。
第三十八条 已获得校车标牌的机动车到达作废规范或许不再作为校车运用的,校园或许校车服务供给者应当撤除校车标志灯、泊车指示标志,消除校车外观标识,并将校车标牌交回核发的公安机关交通处理部分。
专用校车不得改动运用性质。
校车运用答应被撤消、刊出或许撤消的,校园或许校车服务供给者应当撤除校车标志灯、泊车指示标志,消除校车外观标识,并将校车标牌交回核发的公安机关交通处理部分。
第三十九条 校车行进线路、开行时刻、停靠站点或许车辆、一切人、驾驭人发作变化的,经县级或许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同意后,应当依照本规则从头收取校车标牌。
第四十条 公安机关交通处理部分应当每月将校车标牌的发放、改动、回收等信息报本级人民政府存案,并通报教育行政部分。
校园或许校车服务供给者应当自获得校车标牌之日起,每月查询校车路途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载,及时到公安机关交通处理部分承受处理。核发校车标牌的公安机关交通处理部分应当每月汇总辖区内校车路途交通安全违法和交通事端等状况,告诉校园或许校车服务供给者,并通报教育行政部分。
第四十一条 校车标牌灭失、丢掉或许损毁的,校园或许校车服务供给者应当向核发标牌的公安机关交通处理部分请求补领或许换领。请求时,应当提交机动车一切人的身份证明及机动车行进证。公安机关交通处理部分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日内审阅,补发或许换发校车标牌。
第三章 其他规则
第四十二条 请求处理机动车质押存案或许免除质押存案的,由机动车一切人和典当行一起请求,机动车一切人应当填写请求表,并提交以下证明、凭据:
(一)机动车一切人和典当行的身份证明;
(二)机动车挂号证书。
车辆处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检查提交的证明、凭据,在机动车挂号证书上签注质押存案或许免除质押存案的内容和日期。
有本规则第九条第(一)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规则景象之一的,不予处理质押存案。对机动车一切人提交的证明、凭据无效,或许机动车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行政法令部分依法查封、扣押的,不予处理免除质押存案。
第四十三条 机动车挂号证书灭失、丢掉或许损毁的,机动车一切人应当向挂号地车辆处理所请求补领、换领。请求时,机动车一切人应当填写请求表并提交身份证明,归于补领机动车挂号证书的,还应当交验机动车。车辆处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承认机动车,检查提交的证明、凭据,补发、换发机动车挂号证书。
启用机动车挂号证书前已注册挂号的机动车未申领机动车挂号证书的,机动车一切人能够向挂号地车辆处理所申领机动车挂号证书。但归于机动车一切人请求改动、搬运或许典当挂号的,应当在请求前向车辆处理所申领机动车挂号证书。请求时,机动车一切人应当填写请求表,交验机动车并提交身份证明。车辆处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五日内,承认机动车,核对车辆辨认代号拓印膜,检查提交的证明、凭据,核发机动车挂号证书。
第四十四条 机动车号牌、行进证灭失、丢掉或许损毁的,机动车一切人应当向挂号地车辆处理所请求补领、换领。请求时,机动车一切人应当填写请求表并提交身份证明。
车辆处理所应当检查提交的证明、凭据,回收未灭失、丢掉或许损毁的号牌、行进证,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补发、换发行进证,自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补发、换发号牌,原机动车号商标码不变。
补发、换发号牌期间应当核发有用期不逾越十五日的暂时行进车号牌。
第四十五条 机动车具有下列景象之一,需求暂时上路途行进的,机动车一切人应当向车辆处理所申领暂时行进车号牌:
(一)未出售的;
(二)购买、调拨、赠予等方法获得机动车后没有注册挂号的;
(三)进行科研、定型实验的;
(四)因轴荷、总质量、外廓尺度超出国家规范不予处理注册挂号的特型机动车。
第四十六条 机动车一切人申领暂时行进车号牌应当提交以下证明、凭据:
(一)机动车一切人的身份证明;
(二)机动车交通事端职责强制保险凭据;
(三)归于本规则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第(四)项规则景象的,还应当提交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许进口机动车进口凭据;
(四)归于本规则第四十五条第(二)项规则景象的,还应当提交机动车来历证明,以及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许进口机动车进口凭据;
(五)归于本规则第四十五条第(三)项规则景象的,还应当提交书面请求和机动车安全技能查验合格证明。
车辆处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检查提交的证明、凭据,归于本规则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则景象,需求在本行政辖区内暂时行进的,核发有用期不逾越十五日的暂时行进车号牌;需求跨行政辖区暂时行进的,核发有用期不逾越三十日的暂时行进车号牌。归于本规则第四十五条第(三)项、第(四)项规则景象的,核发有用期不逾越九十日的暂时行进车号牌。
因号牌制造的原因,无法在规则时限内核发号牌的,车辆处理所应当核发有用期不逾越十五日的暂时行进车号牌。
对具有本规则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则景象之一,机动车一切人需求屡次申领暂时行进车号牌的,车辆处理所核发暂时行进车号牌不得逾越三次。
第四十七条 机动车一切人发现挂号内容有过错的,应当及时要求车辆处理所更正。车辆处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五日内予以承认。确属挂号过错的,在机动车挂号证书上更正相关内容,换发行进证。需求改动机动车号商标码的,应当回收号牌、行进证,承认新的机动车号商标码,从头核发号牌、行进证和查验合格标志。
第四十八条 已注册挂号的机动车被盗抢的,车辆处理所应当依据刑侦部分供给的状况,在计算机挂号体系内记载,中止处理该车的各项挂号和事务。被盗抢机动车发还后,车辆处理所应当康复处理该车的各项挂号和事务。
机动车在被盗抢期间,发起机号码、车辆辨认代号或许车身色彩被改动的,车辆处理所应当凭有关技能鉴定证明处理改动存案。
第四十九条 机动车一切人能够在机动车查验有用期满前三个月内向挂号地车辆处理所请求查验合格标志。
请求前,机动车一切人应当将触及该车的路途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端处理结束。请求时,机动车一切人应当填写请求表并提交行进证、机动车交通事端职责强制保险凭据、车船税交税或许免税证明、机动车安全技能查验合格证明。
车辆处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承认机动车,检查提交的证明、凭据,核发查验合格标志。
第五十条 除大型载客轿车、校车以外的机动车因故不能在挂号地查验的,机动车一切人能够向挂号地车辆处理所请求托付核发查验合格标志。请求前,机动车一切人应当将触及机动车的路途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端处理结束。请求时,应当提交机动车挂号证书或许行进证。
车辆处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出具核发查验合格标志的托付书。
机动车在查验地查验合格后,机动车一切人应当依照本规则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则向被托付地车辆处理所请求查验合格标志,并提交核发查验合格标志的托付书。被托付地车辆处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依照本规则第四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则核发查验合格标志。
营运卡车长时间在挂号以外的区域从事路途运送的,机动车一切人向营运地车辆处理所存案挂号一年后,能够在营运地直接进行安全技能查验,并向营运地车辆处理所请求查验合格标志。
第五十一条 机动车查验合格标志灭失、丢掉或许损毁的,机动车一切人应当持行进证向机动车挂号地或许查验合格标志核发地车辆处理所请求补领或许换领。车辆处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补发或许换发。
第五十二条 处理机动车搬运挂号或许刊出挂号后,原机动车一切人请求处理新购机动车注册挂号时,能够向车辆处理所请求运用原机动车号商标码。
请求运用原机动车号商标码应当契合下列条件:
(一)在处理搬运挂号或许刊出挂号后六个月内提出请求;
(二)机动车一切人具有原机动车三年以上;
(三)触及原机动车的路途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端处理结束。
第五十三条 承认机动车号商标码选用计算机主动选取和由机动车一切人依照机动车号牌规范规则自行编列的方法。
第五十四条 机动车一切人能够托付署理人署理请求各项机动车挂号和事务,但请求补领机动车挂号证书的在外。对机动车一切人因逝世、出境、沉痾、伤残或许不可抗力等原因不能参与请求补领机动车挂号证书的,能够凭相关证明托付署理人署理申领。
署理人请求机动车挂号和事务时,应当提交署理人的身份证明和机动车一切人的书面托付。
第五十五条 机动车一切人或许署理人请求机动车挂号和事务,应当照实向车辆处理所提交规则的资料和反映真实状况,并对其请求资料本质内容的真实性担任。
第四章 法令职责
第五十六条 有下列景象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处理部分处正告或许二百元以下罚款:
(一)重型、中型载货轿车及其挂车的车身或许车厢后部未依照规则喷涂扩大的商标或许扩大的商标不明晰的;
(二)机动车喷涂、张贴标识或许车身广告,影响安全驾驭的;
(三)载货轿车、挂车未依照规则设备旁边面及后下部防护设备、张贴车身反光标识的;
(四)机动车未依照规则期限进行安全技能查验的;
(五)改动车身色彩、替换发起机、车身或许车架,未依照本规则第十条规则的时限处理改动挂号的;
(六)机动车一切权搬运后,现机动车一切人未依照本规则第十八条规则的时限处理搬运挂号的;
(七)机动车一切人处理改动挂号、搬运挂号,机动车档案转出挂号地车辆处理所后,未依照本规则第十三条规则的时限到居处地车辆处理所请求机动车转入的。
第五十七条 除本规则第十条和第十六条规则的景象外,擅自改动机动车外形和已挂号的有关技能数据的,由公安机关交通处理部分责令康复原状,并处正告或许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八条 以诈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得机动车挂号的,由公安机关交通处理部分收缴机动车挂号证书、号牌、行进证,撤消机动车挂号;请求人在三年内不得请求机动车挂号。对涉嫌私运、盗抢的机动车,移送有关部分处理。
以诈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处理补、换领机动车挂号证书、号牌、行进证和查验合格标志等事务的,由公安机关交通处理部分处正告或许二百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九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能够依据本区域的实际状况,在本规则的处置起伏范围内,拟定详细的履行规范。
对本规则的路途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处理程序依照《路途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则》履行。
第六十条 交通警察违反规则为被盗抢、私运、不合法拼(组)装、到达国家强制造废规范的机动车处理挂号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则给予处置,经教育不改又不宜给予开除处置的,依照《公安机关安排处理法令》规则予以解雇;对聘任人员予以解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职责。
第六十一条 交通警察有下列景象之一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则给予处置;对聘任人员予以解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职责:
(一)不依照规则承认机动车和检查证明、凭据的;
(二)成心刁难,延迟或许回绝处理机动车挂号的;
(三)违反本规则添加机动车挂号条件或许提交的证明、凭据的;
(四)违反本规则第五十三条的规则,选用其他方法承认机动车号商标码的;
(五)违反规则跨行政辖区处理机动车挂号和事务的;
(六)逾越职权进入计算机挂号体系处理机动车挂号和事务,或许不按规则运用机动车挂号体系处理挂号和事务的;
(七)向别人走漏、传达计算机挂号体系暗码,形成体系数据被篡改、丢掉或许损坏的;
(八)运用职务上的便当讨取、收受别人财物或许获取其他利益的;
(九)强令车辆处理所违反本规则处理机动车挂号的。
第六十二条 公安机关交通处理部分有本规则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所列行为之一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则对直接担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职责人员给予相应的处置。
公安机关交通处理部分及其作业人员有本规则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所列行为之一,给当事人形成丢失的,应当依法承当补偿职责。
第五章 附 则
第六十三条 机动车挂号证书、号牌、行进证、查验合格标志的品种、款式,以及各类挂号表格款式等由公安部拟定。机动车挂号证书由公安部一起印制。
机动车挂号证书、号牌、行进证、查验合格标志的制造应当契合有关规范。
第六十四条 本规则下列用语的意义:
(一)进口机动车是指:
1.经国家限制口岸海关进口的轿车;
2.经各口岸海关进口的其他机动车;
3.海关监管的机动车;
4.国家授权的法令部分没收的私运、无合法进口证明和运用进口要害件不合法拼(组)装的机动车。
(二)进口机动车的进口凭据是指:
1.进口轿车的进口凭据,是国家限制口岸海关签发的《货品进口证明书》;
2.其他进口机动车的进口凭据,是各口岸海关签发的《货品进口证明书》;
3.海关监管的机动车的进口凭据,是监管地海关出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车辆进(出)境领(销)车牌告诉书》;
4.国家授权的法令部分没收的私运、无进口证明和运用进口要害件不合法拼(组)装的机动车的进口凭据,是该部分签发的《没收私运轿车、摩托车证明书》。
(三)机动车一切人是指具有机动车的个人或许单位。
1.个人是指我国内地的居民和武士(含武警)以及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区域居民、华裔和外国人;
2.单位是指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及外国驻华使馆、领馆和外国驻华办事安排、国际安排驻华代表安排。
(四)身份证明是指:
1.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身份证明,是该单位的《安排安排代码证书》、加盖单位公章的托付书和被托付人的身份证明。机动车一切人为单位的内设安排,自身不具有收取《安排安排代码证书》条件的,能够运用上级单位的《安排安排代码证书》作为机动车一切人的身份证明。上述单位已刊出、撤消或许破产,其机动车需求处理改动挂号、搬运挂号、免除典当挂号、刊出挂号、免除质押存案、申领机动车挂号证书和补、换领机动车挂号证书、号牌、行进证的,已刊出的企业的身份证明,是工商行政处理部分出具的刊出证明。已撤消的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身份证明,是其上级主管机关出具的有关证明。已破产的企业的身份证明,是依法建立的产业清算安排出具的有关证明;
2.外国驻华使馆、领馆和外国驻华办事安排、国际安排驻华代表安排的身份证明,是该使馆、领馆或许该办事安排、代表安排出具的证明;
3.居民的身份证明,是《居民身份证》或许《暂时居民身份证》。在暂住地寓居的内地居民,其身份证明是《居民身份证》或许《暂时居民身份证》,以及公安机关核发的寓居、暂住证明;
4.武士(含武警)的身份证明,是《居民身份证》或许《暂时居民身份证》。在未处理《居民身份证》前,是指戎行有关部分核发的《军官证》、《文职干部证》、《战士证》、《离休证》、《退休证》等有用武士身份证件,以及其地点的团级以上单位出具的自己居处证明;
5.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的身份证明,是其入境时所持有的《港澳居民交游内地通行证》或许《港澳同胞回乡证》、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身份证》和公安机关核发的寓居、暂住证明;
6.台湾区域居民的身份证明,是其所持有的有用期六个月以上的公安机关核发的《台湾居民交游大陆通行证》或许外交部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游览证》和公安机关核发的寓居、暂住证明;
7.华裔的身份证明,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和公安机关核发的寓居、暂住证明;
8.外国人的身份证明,是其入境时所持有的护照或许其他游览证件、居(停)留期为六个月以上的有用签证或许居留答应,以及公安机关出具的住宿挂号证明;
9.外国驻华使馆、领馆人员、国际安排驻华代表安排人员的身份证明,是外交部核发的有用身份证件。
(五)居处是指:
1.单位的居处为其主要办事安排地点地的地址;
2.个人的居处为其身份证明记载的地址。在暂住地寓居的内地居民的居处是公安机关核发的寓居、暂住证明记载的地址。
(六)机动车来历证明是指:
1.在国内购买的机动车,其来历证明是全国一起的机动车出售发票或许二手车生意发票。在国外购买的机动车,其来历证明是该车出售单位开具的出售发票及其翻译文本,但海关监管的机动车不需供给来历证明;
2.人民法院调停、判决或许判定搬运的机动车,其来历证明是人民法院出具的现已收效的《调停书》、《判决书》或许《判定书》,以及相应的《协助履行告诉书》;
3.判决安排判决判定搬运的机动车,其来历证明是《判决判定书》和人民法院出具的《协助履行告诉书》;
4.承继、赠予、中奖、协议离婚和协议赔偿债款的机动车,其来历证明是承继、赠予、中奖、协议离婚、协议赔偿债款的相关文书和公证机关出具的《公证书》;
5.财物重组或许财物全体生意中包含的机动车,其来历证明是财物主管部分的同意文件;
6.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一起采购并调拨到下属单位未注册挂号的机动车,其来历证明是全国一起的机动车出售发票和该部分出具的调拨证明;
7.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已注册挂号并调拨到下属单位的机动车,其来历证明是该单位出具的调拨证明。被上级单位调回或许调拨到其他下属单位的机动车,其来历证明是上级单位出具的调拨证明;
8.经公安机关破案发还的被盗抢且已向原机动车一切人理赔结束的机动车,其来历证明是《权益转让证明书》。
(七)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是指:
1.机动车整车厂出产的轿车、摩托车、挂车,其出厂合格证明是该厂出具的《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
2.运用国产或许进口底盘改装的机动车,其出厂合格证明是机动车底盘出产厂出具的《机动车底盘出厂合格证》或许进口机动车底盘的进口凭据和机动车改装厂出具的《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
3.运用国产或许进口整车改装的机动车,其出厂合格证明是机动车出产厂出具的《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或许进口机动车的进口凭据和机动车改装厂出具的《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
4.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许行政法令机关依法拘留、没收并拍卖的未注册挂号的国产机动车,未能供给出厂合格证明的,能够凭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许行政法令机关出具的证明代替。
(八)机动车灭失证明是指:
1.因自然灾害形成机动车灭失的证明是,自然灾害发作地的大街、乡、镇以上政府部分出具的机动车因自然灾害形成灭失的证明;
2.因失火形成机动车灭失的证明是,火灾发作地的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消防部分出具的机动车因失火形成灭失的证明;
3.因交通事端形成机动车灭失的证明是,交通事端发作地的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处理部分出具的机动车因交通事端形成灭失的证明。
(九)本规则所称“一日”、“二日”、“三日”、“五日”、“七日”、“十日”、“十五日”,是指作业日,不包含节假日。
暂时行进车号牌的最长有用期“十五日”、“三十日”、“九十日”,包含作业日和节假日。
本规则所称以下、以上、以内,包含本数。
第六十五条 本规则自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2004年4月30日公安部发布的《机动车挂号规则》(公安部令第72号)一起废止。本规则施行前公安部发布的其他规则与本规则不一起的,以本规则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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