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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民法典下赠与行为的撤销及限制
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赠与的任意撤销及限制】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民法典》第六百六十条【法定不得撤销赠与的赠与人不交付赠与财产的责任】
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交付赠与财产的,受赠人可以请求交付。
依据前款规定应当交付的赠与财产因赠与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毁损、灭失的,赠与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赠与 ①赠与,无偿给付行为,因该行为形成的法律关系,受合同相关法律规定调整、约束;

②赠与行为的任意撤销,在动产交付给受赠人前可以撤销,在不动产办理登记手续之前可以撤销;

③可撤销的例外情形:经公证的赠与、公益捐助的赠与、道德义务的赠与(如父母赠与子女、子女赠与父母等情形);

④如:鸿星尔克为灾区捐赠5000万救灾款,在签订赠与协议后,就不得撤销,应当按照协议履行5000万元的付款义务,如若未付,慈善基金协会可以请求其支付;

⑤什么情形下鸿星尔克可以撤销此次赠与?《破产法》规定,在公司破产后,向法院提起破产申请的一年内发生的赠与行为,可以撤销;

⑥但就此次灾情表现来看,鸿星尔克破产是不存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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