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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夫妻双方共同、亲自提出离婚登记的申请
夫妻双方应当携带的材料:1、双方的身份证、户口簿原件;2、结婚证原件;3、离婚协议书;4、双方个人的近期免冠照片(2寸)
二、初审
1、婚姻登记机关是否有管辖权;2、当事人提供的材料是否齐全、有效;3、离婚协议书是否自愿、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4、双方是否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5、双方的结婚登记是否在中国内地办理的
三、受理
1、询问当事人的离婚意愿以及对离婚协议书内容的意愿;2、双方填写《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并签名;3、双方亲自在离婚协议上签名
四、审查
婚姻登记员对当事人提交的证件、《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离婚协议书进行审查
五、接收材料
六、30日的离婚冷静期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七、离婚冷静期届满后30日内,双方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
离婚冷静期届满后30日内,双方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的,视为双方撤回离婚登记的申请,婚姻关系不解除
八、登记并发给离婚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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