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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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2006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经过)
榜首章 总  则
榜首条 为标准企业破产程序,公正整理债款债款,保护债款人和债款人的合法权益,保护社会主义商场经济次序,拟定本法。
第二条 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款,而且财物不足以清偿悉数债款或许显着缺少清偿才干的,依照本法规则整理债款。
企业法人有前款规则景象,或许有显着丢失清偿才干或许的,能够依照本法规则进行重整。
第三条 破产案子由债款人居处地人民法院统辖。
第四条 破产案子审理程序,本法没有规则的,适用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则。
第五条 依照本法开端的破产程序,对债款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产业发作效能。
对外国法院作出的发作法令效能的破产案子的判定、裁决,触及债款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产业,恳求或许恳求人民法院供认和实行的,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订立或许参与的世界公约,或许依照互利准则进行检查,以为不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令的根本准则,不危害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不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债款人的合法权益的,裁决供认和实行。
第六条 人民法院审理破产案子,应当依法确保企业员工的合法权益,依法追究破产企业运营处理人员的法令职责。
第二章 恳求和受理
榜首节 申  请
第七条 债款人有本法第二条规则的景象,能够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宽和或许破产清算恳求。
债款人不能清偿到期债款,债款人能够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款人进行重整或许破产清算的恳求。
企业法人已闭幕但未清算或许未清算结束,财物不足以清偿债款的,依法负有清算职责的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恳求破产清算。
第八条 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恳求,应当提交破产恳求书和有关根据。
破产恳求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恳求人、被恳求人的根本情况;
(二)恳求意图;
(三)恳求的现实和理由;
(四)人民法院以为应当载明的其他事项。
债款人提出恳求的,还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产业情况阐明、债款清册、债款清册、有关财政会计陈说、员工安顿预案以及员工薪酬的付出和社会保险费用的交纳情况。
第九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恳求前,恳求人能够恳求撤回恳求。
第二节 受  理
第十条 债款人提出破产恳求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恳求之日起五日内告诉债款人。债款人对恳求有贰言的,应当自收到人民法院的告诉之日起七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人民法院应当自贰言期满之日起十日内裁决是否受理。
除前款规则的景象外,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破产恳求之日起十五日内裁决是否受理。
有特别情况需求延伸前两款规则的裁决受理期限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赞同,能够延伸十五日。
第十一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恳求的,应当自裁决作出之日起五日内送达恳求人。
债款人提出恳求的,人民法院应当自裁决作出之日起五日内送达债款人。债款人应当自裁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产业情况阐明、债款清册、债款清册、有关财政会计陈说以及员工薪酬的付出和社会保险费用的交纳情况。
第十二条 人民法院裁决不受理破产恳求的,应当自裁决作出之日起五日内送达恳求人并阐明理由。恳求人对裁决不服的,能够自裁决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恳求后至破产宣告前,经检查发现债款人不契合本法第二条规则景象的,能够裁决驳回恳求。恳求人对裁决不服的,能够自裁决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第十三条 人民法院裁决受理破产恳求的,应当一起指定处理人。
第十四条 人民法院应当自裁决受理破产恳求之日起二十五日内告诉已知债款人,并予以布告。
告诉和布告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恳求人、被恳求人的称号或许名字;
(二)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恳求的时刻;
(三)申报债款的期限、地址和注意事项;
(四)处理人的称号或许名字及其处理业务的地址;
(五)债款人的债款人或许产业持有人应当向处理人清偿债款或许交给产业的要求;
(六)榜首次债款人会议举行的时刻和地址;
(七)人民法院以为应当告诉和布告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 自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恳求的裁决送达债款人之日起至破产程序结束之日,债款人的有关人员承当下列职责:
(一)妥善保管其占有和处理的产业、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二)根据人民法院、处理人的要求进行作业,并照实答复问询;
(三)列席债款人会议并照实答复债款人的问询;
(四)未经人民法院答应,不得脱离居处地;
(五)不得新任其他企业的董事、监事、高档处理人员。
前款所称有关人员,是指企业的法定代表人;经人民法院抉择,能够包含企业的财政处理人员和其他运营处理人员。
第十六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恳求后,债款人对单个债款人的债款清偿无效。
第十七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恳求后,债款人的债款人或许产业持有人应当向处理人清偿债款或许交给产业。
债款人的债款人或许产业持有人成心违背前款规则向债款人清偿债款或许交给产业,使债款人遭到丢失的,不革除其清偿债款或许交给产业的职责。
第十八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恳求后,处理人对破产恳求受理前建立而债款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实行结束的合同有权抉择免除或许持续实行,并告诉对方当事人。处理人自破产恳求受理之日起二个月内未告诉对方当事人,或许自收到对方当事人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未答复的,视为免除合同。
处理人抉择持续实行合同的,对方当事人应当实行;可是,对方当事人有权要求处理人供给担保。处理人不供给担保的,视为免除合同。
第十九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恳求后,有关债款人产业的保全办法应当免除,实行程序应当间断。
第二十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恳求后,现已开端而没有结束的有关债款人的民事诉讼或许裁决应当间断;在处理人接收债款人的产业后,该诉讼或许裁决持续进行。
第二十一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恳求后,有关债款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恳求的人民法院提起。
第三章 处理人
第二十二条 处理人由人民法院指定。
债款人会议以为处理人不能依法、公正实行职务或许有其他不能担任职务景象的,能够恳求人民法院予以替换。
指定处理人和承认处理人酬劳的办法,由最高人民法院规则。
第二十三条 处理人依照本法规则实行职务,向人民法院陈说作业,并承受债款人会议和债款人委员会的监督。
处理人应当列席债款人会议,向债款人会议陈说职务实行情况,并答复问询。
第二十四条 处理人能够由有关部门、安排的人员组成的清算组或许依法建立的律师业务所、会计师业务所、破产清算业务所等社会中介安排担任。
人民法院根据债款人的实际情况,能够在咨询有关社会中介安排的定见后,指定该安排具有相关专业知识并取得执业资历的人员担任处理人。
有下列景象之一的,不得担任处理人:
(一)因成心犯罪受过刑事处置;
(二)曾被撤消相关专业执业证书;
(三)与本案有好坏关系;
(四)人民法院以为不宜担任处理人的其他景象。
个人担任处理人的,应当参与执业职责保险。
第二十五条 处理人实行下列职责:
(一)接收债款人的产业、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二)查询债款人产业情况,制造产业情况陈说;
(三)抉择债款人的内部处理业务;
(四)抉择债款人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
(五)在榜首次债款人会议举行之前,抉择持续或许间断债款人的运营;
(六)处理和处置债款人的产业;
(七)代表债款人参与诉讼、裁决或许其他法令程序;
(八)提议举行债款人会议;
(九)人民法院以为处理人应当实行的其他职责。
本法对处理人的职责还有规则的,适用其规则。
第二十六条 在榜首次债款人会议举行之前,处理人抉择持续或许间断债款人的运营或许有本法第六十九条规则行为之一的,应当经人民法院答应。
第二十七条 处理人应当勤勉尽责,忠诚实行职务。
第二十八条 处理人经人民法院答应,能够聘任必要的作业人员。
处理人的酬劳由人民法院承认。债款人会议对处理人的酬劳有贰言的,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
第二十九条 处理人没有正当理由不得辞去职务。处理人辞去职务应当经人民法院答应。
第四章 债款人产业
第三十条 破产恳求受理时归于债款人的悉数产业,以及破产恳求受理后至破产程序结束前债款人取得的产业,为债款人产业。
第三十一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恳求前一年内,触及债款人产业的下列行为,处理人有权恳求人民法院予以吊销:
(一)无偿转让产业的;
(二)以显着不合理的价格进行生意的;
(三)对没有产业担保的债款供给产业担保的;
(四)对未到期的债款提早清偿的;
(五)抛弃债款的。
第三十二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恳求前六个月内,债款人有本法第二条榜首款规则的景象,仍对单个债款人进行清偿的,处理人有权恳求人民法院予以吊销。可是,单个清偿使债款人产业获益的在外。
第三十三条 触及债款人产业的下列行为无效:
(一)为躲避债款而藏匿、搬运产业的;
(二)虚拟债款或许供认不真实的债款的。
第三十四条 因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或许第三十三条规则的行为而取得的债款人的产业,处理人有权追回。
第三十五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恳求后,债款人的出资人没有彻底实行出资职责的,处理人应当要求该出资人交纳所认缴的出资,而不受出资期限的约束。
第三十六条 债款人的董事、监事和高档处理人员利用职权从企业获取的非正常收入和侵吞的企业产业,处理人应当追回。
第三十七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恳求后,处理人能够经过清偿债款或许供给为债款人承受的担保,取回质物、留置物。
前款规则的债款清偿或许替代担保,在质物或许留置物的价值低于被担保的债款额时,以该质物或许留置物其时的商场价值为限。
第三十八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恳求后,债款人占有的不归于债款人的产业,该产业的权力人能够经过处理人取回。可是,本法还有规则的在外。
第三十九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恳求时,出卖人已将生意标的物向作为买受人的债款人发运,债款人没有收到且未付清悉数价款的,出卖人能够取回在运途中的标的物。可是,处理人能够付出悉数价款,恳求出卖人交给标的物。
第四十条 债款人在破产恳求受理前对债款人负有债款的,能够向处理人建议抵销。可是,有下列景象之一的,不得抵销:
(一)债款人的债款人在破产恳求受理后取得别人对债款人的债款的;
(二)债款人已知债款人有不能清偿到期债款或许破产恳求的现实,对债款人担负债款的;可是,债款人因为法令规则或许有破产恳求一年前所发作的原因此担负债款的在外;
(三)债款人的债款人已知债款人有不能清偿到期债款或许破产恳求的现实,对债款人取得债款的;可是,债款人的债款人因为法令规则或许有破产恳求一年前所发作的原因此取得债款的在外。
第五章 破产费用和共益债款
第四十一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恳求后发作的下列费用,为破产费用:
(一)破产案子的诉讼费用;
(二)处理、变价和分配债款人产业的费用;
(三)处理人实行职务的费用、酬劳和聘任作业人员的费用。
第四十二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恳求后发作的下列债款,为共益债款:
(一)因处理人或许债款人恳求对方当事人实行两边均未实行结束的合同所发生的债款;
(二)债款人产业受无因处理所发生的债款;
(三)因债款人不当得利所发生的债款;
(四)为债款人持续运营而应付出的劳动酬劳和社会保险费用以及由此发生的其他债款;
(五)处理人或许相关人员实行职务致人危害所发生的债款;
(六)债款人产业致人危害所发生的债款。
第四十三条 破产费用和共益债款由债款人产业随时清偿。
债款人产业不足以清偿一切破产费用和共益债款的,先行清偿破产费用。
债款人产业不足以清偿一切破产费用或许共益债款的,依照份额清偿。
债款人产业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的,处理人应当提请人民法院结束破产程序。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恳求之日起十五日内裁决结束破产程序,并予以布告。
第六章 债款申报
第四十四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恳求时对债款人享有债款的债款人,依照本法规则的程序行使权力。
第四十五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恳求后,应当承认债款人申报债款的期限。债款申报期限自人民法院发布受理破产恳求布告之日起核算,最短不得少于三十日,最长不得超越三个月。
第四十六条 未到期的债款,在破产恳求受理时视为到期。
附利息的债款自破产恳求受理时起间断计息。
第四十七条 附条件、附期限的债款和诉讼、裁决未决的债款,债款人能够申报。
第四十八条 债款人应当在人民法院承认的债款申报期限内向处理人申报债款。
债款人所欠员工的薪酬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员工个人账户的根本养老保险、根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令、行政法规规则应当付出给员工的补偿金,不用申报,由处理人查询后列出清单并予以公示。员工对清单记载有贰言的,能够要求处理人更正;处理人不予更正的,员工能够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十九条 债款人申报债款时,应当书面阐明债款的数额和有无产业担保,并提交有关根据。申报的债款是连带债款的,应当阐明。
第五十条 连带债款人能够由其间一人代表整体连带债款人申报债款,也能够一起申报债款。
第五十一条 债款人的确保人或许其他连带债款人现已替代债款人清偿债款的,以其对债款人的求偿权申报债款。
债款人的确保人或许其他连带债款人没有替代债款人清偿债款的,以其对债款人的将来求偿权申报债款。可是,债款人现已向处理人申报悉数债款的在外。
第五十二条 连带债款人数人被裁决适用本法规则的程序的,其债款人有权就悉数债款分别在各破产案子中申报债款。
第五十三条 处理人或许债款人依照本法规则免除合同的,对方当事人以因合同免除所发生的危害补偿恳求权申报债款。
第五十四条 债款人是托付合同的托付人,被裁决适用本法规则的程序,受托人不知该现实,持续处理托付业务的,受托人以由此发生的恳求权申报债款。
第五十五条 债款人是收据的出票人,被裁决适用本法规则的程序,该收据的付款人持续付款或许承兑的,付款人以由此发生的恳求权申报债款。
第五十六条 在人民法院承认的债款申报期限内,债款人未申报债款的,能够在破产产业最终分配前弥补申报;可是,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对其弥补分配。为检查和承认弥补申报债款的费用,由弥补申报人承当。
债款人未依照本法规则申报债款的,不得依照本法规则的程序行使权力。
第五十七条 处理人收到债款申报资料后,应当挂号造册,对申报的债款进行检查,并编制债款表。
债款表和债款申报资料由处理人保存,供好坏关系人查阅。
第五十八条 依照本法第五十七条规则编制的债款表,应当提交榜首次债款人会议核对。
债款人、债款人对债款表记载的债款无贰言的,由人民法院裁决承认。
债款人、债款人对债款表记载的债款有贰言的,能够向受理破产恳求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七章 债款人会议
榜首节 一般规则
第五十九条 依法申报债款的债款人为债款人会议的成员,有权参与债款人会议,享有表决权。
债款没有承认的债款人,除人民法院能够为其行使表决权而暂时承认债款额的外,不得行使表决权。
对债款人的特定产业享有担保权的债款人,未抛弃优先受偿权力的,关于本法第六十一条榜首款第七项、第十项规则的事项不享有表决权。
债款人能够托付代理人到会债款人会议,行使表决权。代理人到会债款人会议,应当向人民法院或许债款人会议主席提交债款人的授权托付书。
债款人会议应当有债款人的员工和工会的代表参与,对有关事项发表定见。
第六十条 债款人会议设主席一人,由人民法院从有表决权的债款人中指定。
债款人会议主席掌管债款人会议。
第六十一条 债款人会议行使下列职权:
(一)核对债款;
(二)恳求人民法院替换处理人,检查处理人的费用和酬劳;
(三)监督处理人;
(四)选任和替换债款人委员会成员;
(五)抉择持续或许间断债款人的运营;
(六)经过重整计划;
(七)经过宽和协议;
(八)经过债款人产业的处理计划;
(九)经过破产产业的变价计划;
(十)经过破产产业的分配计划;
(十一)人民法院以为应当由债款人会议行使的其他职权。
债款人会议应当对所议事项的抉择作成会议记录。
第六十二条 榜首次债款人会议由人民法院招集,自债款申报期限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举行。
今后的债款人会议,在人民法院以为必要时,或许处理人、债款人委员会、占债款总额四分之一以上的债款人向债款人会议主席提议时举行。
第六十三条 举行债款人会议,处理人应当提早十五日告诉已知的债款人。
第六十四条 债款人会议的抉择,由到会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款人过半数经过,而且其所代表的债款额占无产业担保债款总额的二分之一以上。可是,本法还有规则的在外。
债款人以为债款人会议的抉择违背法令规则,危害其利益的,能够自债款人会议作出抉择之日起十五日内,恳求人民法院裁决吊销该抉择,责令债款人会议依法从头作出抉择。
债款人会议的抉择,关于整体债款人均有约束力。
第六十五条 本法第六十一条榜首款第八项、第九项所列事项,经债款人会议表决未经过的,由人民法院裁决。
本法第六十一条榜首款第十项所列事项,经债款人会议二次表决仍未经过的,由人民法院裁决。
对前两款规则的裁决,人民法院能够在债款人会议上宣告或许另行告诉债款人。
第六十六条 债款人对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六十五条榜首款作出的裁决不服的,债款额占无产业担保债款总额二分之一以上的债款人对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作出的裁决不服的,能够自裁决宣告之日或许收到告诉之日起十五日内向该人民法院恳求复议。复议期间不间断裁决的实行。
第二节 债款人委员会
第六十七条 债款人会议能够抉择建立债款人委员会。债款人委员会由债款人会议选任的债款人代表和一名债款人的员工代表或许工会代表组成。债款人委员会成员不得超越九人。
债款人委员会成员应当经人民法院书面抉择认可。
第六十八条 债款人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监督债款人产业的处理和处置;
(二)监督破产产业分配;
(三)提议举行债款人会议;
(四)债款人会议托付的其他职权。
债款人委员会实行职务时,有权要求处理人、债款人的有关人员对其职权范围内的业务作出阐明或许供给有关文件。
处理人、债款人的有关人员违背本法规则回绝承受监督的,债款人委员会有权就监督事项恳求人民法院作出抉择;人民法院应当在五日内作出抉择。
第六十九条 处理人施行下列行为,应当及时陈说债款人委员会:
(一)触及土地、房子等不动产权益的转让;
(二)探矿权、采矿权、知识产权等产业权的转让;
(三)悉数库存或许运营的转让;
(四)告贷;
(五)设定产业担保;
(六)债款和有价证券的转让;
(七)实行债款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实行结束的合同;
(八)抛弃权力;
(九)担保物的取回;
(十)对债款人利益有严重影响的其他产业处置行为。
未建立债款人委员会的,处理人施行前款规则的行为应当及时陈说人民法院。
第八章 重  整
榜首节 重整恳求和重整期间
第七十条 债款人或许债款人能够依照本法规则,直接向人民法院恳求对债款人进行重整。
债款人恳求对债款人进行破产清算的,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恳求后、宣告债款人破产前,债款人或许出资额占债款人注册资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资人,能够向人民法院恳求重整。
第七十一条 人民法院经检查以为重整恳求契合本法规则的,应当裁决债款人重整,并予以布告。
第七十二条 自人民法院裁决债款人重整之日起至重整程序停止,为重整期间。
第七十三条 在重整期间,经债款人恳求,人民法院赞同,债款人能够在处理人的监督下自行处理产业和经运营务。
有前款规则景象的,依照本法规则已接收债款人产业和经运营务的处理人应当向债款人移送产业和经运营务,本法规则的处理人的职权由债款人行使。
第七十四条 处理人担任处理产业和经运营务的,能够聘任债款人的运营处理人员担任经运营务。
第七十五条 在重整期间,对债款人的特定产业享有的担保权暂停行使。可是,担保物有损坏或许价值显着削减的或许,足以危害担保权人权力的,担保权人能够向人民法院恳求康复行使担保权。
在重整期间,债款人或许处理人为持续运营而告贷的,能够为该告贷设定担保。
第七十六条 债款人合法占有的别人产业,该产业的权力人在重整期间要求取回的,应当契合事前约好的条件。
第七十七条 在重整期间,债款人的出资人不得恳求出资收益分配。
在重整期间,债款人的董事、监事、高档处理人员不得向第三人转让其持有的债款人的股权。可是,经人民法院赞同的在外。
第七十八条 在重整期间,有下列景象之一的,经处理人或许好坏关系人恳求,人民法院应当裁决停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款人破产:
(一)债款人的运营情况和产业情况持续恶化,缺少抢救的或许性;
(二)债款人有诈骗、歹意削减债款人产业或许其他明显不利于债款人的行为;
(三)因为债款人的行为致使处理人无法实行职务。
第二节 重整计划的拟定和赞同
第七十九条 债款人或许处理人应当自人民法院裁决债款人重整之日起六个月内,一起向人民法院和债款人会议提交重整计划草案。
前款规则的期限届满,经债款人或许处理人恳求,有正当理由的,人民法院能够裁决延期三个月。
债款人或许处理人未如期提出重整计划草案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决停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款人破产。
第八十条 债款人自行处理产业和经运营务的,由债款人制造重整计划草案。
处理人担任处理产业和经运营务的,由处理人制造重整计划草案。
第八十一条 重整计划草案应当包含下列内容:
(一)债款人的运营计划;
(二)债款分类;
(三)债款调整计划;
(四)债款受偿计划;
(五)重整计划的实行期限;
(六)重整计划实行的监督期限;
(七)有利于债款人重整的其他计划。
第八十二条 下列各类债款的债款人参与评论重整计划草案的债款人会议,依照下列债款分类,分组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表决:
(一)对债款人的特定产业享有担保权的债款;
(二)债款人所欠员工的薪酬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员工个人账户的根本养老保险、根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令、行政法规规则应当付出给员工的补偿金;
(三)债款人所欠税款;
(四)一般债款。
人民法院在必要时能够抉择在一般债款组中设小额债款组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表决。
第八十三条 重整计划不得规则减免债款人欠缴的本法第八十二条榜首款第二项规则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该项费用的债款人不参与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
第八十四条 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重整计划草案之日起三十日内举行债款人会议,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表决。
到会会议的同一表决组的债款人过半数赞同重整计划草案,而且其所代表的债款额占该组债款总额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即为该组经过重整计划草案。
债款人或许处理人应当向债款人会议就重整计划草案作出阐明,并答复问询。
第八十五条 债款人的出资人代表能够列席评论重整计划草案的债款人会议。
重整计划草案触及出资人权益调整事项的,应当设出资人组,对该事项进行表决。
第八十六条 各表决组均经过重整计划草案时,重整计划即为经过。
自重整计划经过之日起十日内,债款人或许处理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赞同重整计划的恳求。人民法院经检查以为契合本法规则的,应当自收到恳求之日起三十日内裁决赞同,停止重整程序,并予以布告。
第八十七条 部分表决组未经过重整计划草案的,债款人或许处理人能够同未经过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组洽谈。该表决组能够在洽谈后再表决一次。两边洽谈的成果不得危害其他表决组的利益。
未经过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组回绝再次表决或许再次表决仍未经过重整计划草案,但重整计划草案契合下列条件的,债款人或许处理人能够恳求人民法院赞同重整计划草案:
(一)依照重整计划草案,本法第八十二条榜首款榜首项所列债款就该特定产业将取得全额清偿,其因延期清偿所受的丢失将得到公正补偿,而且其担保权未遭到实质性危害,或许该表决组现现已过重整计划草案;
(二)依照重整计划草案,本法第八十二条榜首款第二项、第三项所列债款将取得全额清偿,或许相应表决组现现已过重整计划草案;
(三)依照重整计划草案,一般债款所取得的清偿份额,不低于其在重整计划草案被提请赞一起依照破产清算程序所能取得的清偿份额,或许该表决组现现已过重整计划草案;
(四)重整计划草案对出资人权益的调整公正、公正,或许出资人组现现已过重整计划草案;
(五)重整计划草案公正对待同一表决组的成员,而且所规则的债款清偿次序不违背本法榜首百一十三条的规则;
(六)债款人的运营计划具有可行性。
人民法院经检查以为重整计划草案契合前款规则的,应当自收到恳求之日起三十日内裁决赞同,停止重整程序,并予以布告。
第八十八条 重整计划草案未取得经过且未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则取得赞同,或许现已过的重整计划未取得赞同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决停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款人破产。
第三节 重整计划的实行
第八十九条 重整计划由债款人担任实行。
人民法院裁决赞同重整计划后,已接收产业和经运营务的处理人应当向债款人移送产业和经运营务。
第九十条 自人民法院裁决赞同重整计划之日起,在重整计划规则的监督期内,由处理人监督重整计划的实行。
在监督期内,债款人应当向处理人陈说重整计划实行情况和债款人财政情况。
第九十一条 监督期届满时,处理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监督陈说。自监督陈说提交之日起,处理人的监督职责停止。
处理人向人民法院提交的监督陈说,重整计划的好坏关系人有权查阅。
经处理人恳求,人民法院能够裁决延伸重整计划实行的监督期限。
第九十二条 经人民法院裁决赞同的重整计划,对债款人和整体债款人均有约束力。
债款人未依照本法规则申报债款的,在重整计划实行期间不得行使权力;在重整计划实行结束后,能够依照重整计划规则的同类债款的清偿条件行使权力。
债款人对债款人的确保人和其他连带债款人所享有的权力,不受重整计划的影响。
第九十三条 债款人不能实行或许不实行重整计划的,人民法院经处理人或许好坏关系人恳求,应当裁决停止重整计划的实行,并宣告债款人破产。
人民法院裁决停止重整计划实行的,债款人在重整计划中作出的债款调整的许诺失掉效能。债款人因实行重整计划所受的清偿依然有用,债款未受清偿的部分作为破产债款。
前款规则的债款人,只要在其他同顺位债款人同自己所受的清偿到达同一份额时,才干持续承受分配。
有本条榜首款规则景象的,为重整计划的实行供给的担保持续有用。
第九十四条 依照重整计划减免的债款,自重整计划实行结束时起,债款人不再承当清偿职责。
第九章 和  解
第九十五条 债款人能够依照本法规则,直接向人民法院恳求宽和;也能够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恳求后、宣告债款人破产前,向人民法院恳求宽和。
债款人恳求宽和,应当提出宽和协议草案。
第九十六条 人民法院经检查以为宽和恳求契合本法规则的,应当裁决宽和,予以布告,并招集债款人会议评论宽和协议草案。
对债款人的特定产业享有担保权的权力人,自人民法院裁决宽和之日起能够行使权力。
第九十七条 债款人会议经过宽和协议的抉择,由到会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款人过半数赞同,而且其所代表的债款额占无产业担保债款总额的三分之二以上。
第九十八条 债款人会议经过宽和协议的,由人民法院裁决认可,停止宽和程序,并予以布告。处理人应当向债款人移送产业和经运营务,并向人民法院提交实行职务的陈说。
第九十九条 宽和协议草案经债款人会议表决未取得经过,或许现已债款人会议经过的宽和协议未取得人民法院认可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决停止宽和程序,并宣告债款人破产。
榜首百条 经人民法院裁决认可的宽和协议,对债款人和整体宽和债款人均有约束力。
宽和债款人是指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恳求时对债款人享有无产业担保债款的人。
宽和债款人未依照本法规则申报债款的,在宽和协议实行期间不得行使权力;在宽和协议实行结束后,能够依照宽和协议规则的清偿条件行使权力。
榜首百零一条 宽和债款人对债款人的确保人和其他连带债款人所享有的权力,不受宽和协议的影响。
榜首百零二条 债款人应当依照宽和协议规则的条件清偿债款。
榜首百零三条 因债款人的诈骗或许其他违法行为而建立的宽和协议,人民法院应当裁决无效,并宣告债款人破产。
有前款规则景象的,宽和债款人因实行宽和协议所受的清偿,在其他债款人所受清偿平等份额的范围内,不予返还。
榜首百零四条 债款人不能实行或许不实行宽和协议的,人民法院经宽和债款人恳求,应当裁决停止宽和协议的实行,并宣告债款人破产。
人民法院裁决停止宽和协议实行的,宽和债款人在宽和协议中作出的债款调整的许诺失掉效能。宽和债款人因实行宽和协议所受的清偿依然有用,宽和债款未受清偿的部分作为破产债款。
前款规则的债款人,只要在其他债款人同自己所受的清偿到达同一份额时,才干持续承受分配。
有本条榜首款规则景象的,为宽和协议的实行供给的担保持续有用。
榜首百零五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恳求后,债款人与整体债款人就债款债款的处理自行达成协议的,能够恳求人民法院裁决认可,并结束破产程序。
榜首百零六条 依照宽和协议减免的债款,自宽和协议实行结束时起,债款人不再承当清偿职责。
第十章 破产清算
榜首节 破产宣告
榜首百零七条 人民法院依照本法规则宣告债款人破产的,应当自裁决作出之日起五日内送达债款人和处理人,自裁决作出之日起十日内告诉已知债款人,并予以布告。
债款人被宣告破产后,债款人称为破产人,债款人产业称为破产产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恳求时对债款人享有的债款称为破产债款。
榜首百零八条 破产宣告前,有下列景象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决结束破产程序,并予以布告:
(一)第三人为债款人供给足额担保或许为债款人清偿悉数到期债款的;
(二)债款人已清偿悉数到期债款的。
榜首百零九条 对破产人的特定产业享有担保权的权力人,对该特定产业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力。
榜首百一十条 享有本法榜首百零九条规则权力的债款人行使优先受偿权力未能彻底受偿的,其未受偿的债款作为一般债款;抛弃优先受偿权力的,其债款作为一般债款。
第二节 变价和分配
榜首百一十一条 处理人应当及时拟定破产产业变价计划,提交债款人会议评论。
处理人应当依照债款人会议经过的或许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六十五条榜首款规则裁决的破产产业变价计划,当令变价出售破产产业。
榜首百一十二条 变价出售破产产业应当经过拍卖进行。可是,债款人会议还有抉择的在外。
破产企业能够悉数或许部分变价出售。企业变价出售时,能够将其间的无形财物和其他产业独自变价出售。
依照国家规则不能拍卖或许约束转让的产业,应当依照国家规则的办法处理。
榜首百一十三条 破产产业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款后,依照下列次序清偿:
(一)破产人所欠员工的薪酬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员工个人账户的根本养老保险、根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令、行政法规规则应当付出给员工的补偿金;
(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则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三)一般破产债款。
破产产业不足以清偿同一次序的清偿要求的,依照份额分配。
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档处理人员的薪酬依照该企业员工的平均薪酬核算。
榜首百一十四条 破产产业的分配应当以钱银分配办法进行。可是,债款人会议还有抉择的在外。
榜首百一十五条 处理人应当及时拟定破产产业分配计划,提交债款人会议评论。
破产产业分配计划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参与破产产业分配的债款人称号或许名字、居处;
(二)参与破产产业分配的债款额;
(三)可供分配的破产产业数额;
(四)破产产业分配的次序、份额及数额;
(五)施行破产产业分配的办法。
债款人会议经过破产产业分配计划后,由处理人将该计划提请人民法院裁决认可。
榜首百一十六条 破产产业分配计划经人民法院裁决认可后,由处理人实行。
处理人依照破产产业分配计划施行屡次分配的,应当布告本次分配的产业额和债款额。处理人施行最终分配的,应当在布告中指明,并载明本法榜首百一十七条第二款规则的事项。
榜首百一十七条 关于附收效条件或许免除条件的债款,处理人应当将其分配额提存。
处理人依照前款规则提存的分配额,在最终分配布告日,收效条件未成果或许免除条件成果的,应当分配给其他债款人;在最终分配布告日,收效条件成果或许免除条件未成果的,应当交给给债款人。
榜首百一十八条 债款人未受领的破产产业分配额,处理人应当提存。债款人自最终分配布告之日起满二个月仍不收取的,视为抛弃受领分配的权力,处理人或许人民法院应当将提存的分配额分配给其他债款人。
榜首百一十九条 破产产业分配时,关于诉讼或许裁决未决的债款,处理人应当将其分配额提存。自破产程序结束之日起满二年仍不能受领分配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提存的分配额分配给其他债款人。
第三节 破产程序的结束
榜首百二十条 破产人无产业可供分配的,处理人应当恳求人民法院裁决结束破产程序。
处理人在最终分配结束后,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交破产产业分配陈说,并提请人民法院裁决结束破产程序。
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处理人结束破产程序的恳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是否结束破产程序的裁决。裁决结束的,应当予以布告。
榜首百二十一条 处理人应当自破产程序结束之日起十日内,持人民法院结束破产程序的裁决,向破产人的原挂号机关处理刊出挂号。
榜首百二十二条 处理人于处理刊出挂号结束的次日停止实行职务。可是,存在诉讼或许裁决未决情况的在外。
榜首百二十三条 自破产程序依照本法第四十三条第四款或许榜首百二十条的规则结束之日起二年内,有下列景象之一的,债款人能够恳求人民法院依照破产产业分配计划进行追加分配:
(一)发现有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六条规则应当追回的产业的;
(二)发现破产人有应当供分配的其他产业的。
有前款规则景象,但产业数量不足以付出分配费用的,不再进行追加分配,由人民法院将其上交国库。
榜首百二十四条 破产人的确保人和其他连带债款人,在破产程序结束后,对债款人依照破产清算程序未受清偿的债款,依法持续承当清偿职责。
第十一章 法令职责
榜首百二十五条 企业董事、监事或许高档处理人员违背忠诚职责、勤勉职责,致使地点企业破产的,依法承当民事职责。
有前款规则景象的人员,自破产程序结束之日起三年内不得担任任何企业的董事、监事、高档处理人员。
榜首百二十六条 有职责列席债款人会议的债款人的有关人员,经人民法院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列席债款人会议的,人民法院能够拘传,并依法处以罚款。债款人的有关人员违背本法规则,拒不陈说、答复,或许作虚伪陈说、答复的,人民法院能够依法处以罚款。
榜首百二十七条 债款人违背本法规则,拒不向人民法院提交或许提交不真实的产业情况阐明、债款清册、债款清册、有关财政会计陈说以及员工薪酬的付出情况和社会保险费用的交纳情况的,人民法院能够对直接职责人员依法处以罚款。
债款人违背本法规则,拒不向处理人移送产业、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的,或许假造、毁掉有关产业根据资料而使产业情况不明的,人民法院能够对直接职责人员依法处以罚款。
榜首百二十八条 债款人有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规则的行为,危害债款人利益的,债款人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直接职责人员依法承当补偿职责。
榜首百二十九条 债款人的有关人员违背本法规则,私行脱离居处地的,人民法院能够予以训诫、拘留,能够依法并处置款。
榜首百三十条 处理人未依照本法规则勤勉尽责,忠诚实行职务的,人民法院能够依法处以罚款;给债款人、债款人或许第三人形成丢失的,依法承当补偿职责。
榜首百三十一条 违背本法规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职责。
第十二章 附  则
榜首百三十二条 本法施行后,破产人在本法发布之日前所欠员工的薪酬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员工个人账户的根本养老保险、根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令、行政法规规则应当付出给员工的补偿金,依照本法榜首百一十三条的规则清偿后不足以清偿的部分,以本法榜首百零九条规则的特定产业优先于对该特定产业享有担保权的权力人受偿。
榜首百三十三条 在本法施行前国务院规则的期限和范围内的国有企业施行破产的特别事宜,依照国务院有关规则处理。
榜首百三十四条 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金融安排有本法第二条规则景象的,国务院金融监督处理安排能够向人民法院提出对该金融安排进行重整或许破产清算的恳求。国务院金融监督处理安排依法对呈现严重运营风险的金融安排采纳接收、保管等办法的,能够向人民法院恳求间断以该金融安排为被告或许被实行人的民事诉讼程序或许实行程序。
金融安排施行破产的,国务院能够根据本法和其他有关法令的规则拟定施行办法。
榜首百三十五条 其他法令规则企业法人以外的安排的清算,归于破产清算的,参照适用本法规则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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