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位置: 首页> 法律资讯> 法律专题> 法律生活> 资讯详情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施行后的影响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由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于2020年5月28日通过,经国家主席习近平签署公布,并确定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一 序
《民法典》的通过结束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没有《民法典》的历史,其重大的现实及历史意义不言而喻。成绩显而易见,看到成绩同时亦应正视问题,小编认为此为看待事物之应有态度。不谈《民法典》其他的规定,仅就《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六十条,小编认为其规定存在重大问题,如无后续措施,仅按此规定执行可能会引起民事主体在我国境内从事民商事活动及国内外司法机关对《民法典》生效之前因婚姻、继承等民事法律关系的设立或变更或终止行为的后果业已存在或行为或行为的后果跨越《民法典》生效前后而诉请裁判的争议的裁判依据的适用混乱。从小的方面说此事关我国司法秩序的有序运转,往大的说,则事关民族、国家之稳定及体面,兹事体大,不能不慎重对待。

二 具体问题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六十条规定:“本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同时废止。”该条规定由“本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同时废止。”两个陈述句组成,第一个陈述句系为解决《民法典》施行即生效日期的问题,《民法典》于2021年1月1日起生效。该句的陈述无问题。因《民法典》非对全新的社会关系进行规范的规定,绝大部分内容是对《婚姻法》等八部单行民事法律规定的编撰,兼有部分新的规定,但本质上来说其也是一部全新的法律,后一个陈述句是为解决《民法典》与《婚姻法》等八部法律的关系的问题,即《民法典》生效《婚姻法》等八部法律同时废止,即《民法典》生效之日即是《婚姻法》等八部法律无效之时。
小编认为,《民法典》的颁布日期为2020年5月28日,施行(生效)日期为2021年1月1日,颁布日期与生效日期之间存在着近7个月的期间;且《民法典》生效之日《婚姻法》等八部法律同时废止,废止的法律后果为该八部法律及相关的法律解释及司法解释由有效变为无效,由此最直接的后果是,在无其他合法有效的法律规定的情况下,该八部法律的规定及相关的法律解释及司法解释不能再作为法律主体对拟实施的有关行为的法律后果预判的依据及作为司法机关裁判案件的依据。

鉴上,小编认为存在如下问题:
1、在《民法典》颁布至施行期间,拟在我国境内进行民商事活动的民事主体对拟实施行为的法律后果的预期判断参照标准的问题。因在此期间《民法典》尚未生效,而《婚姻法》等八部法律及相关法律解释、司法解释又面临着即将被废止的情况,民事主体是以《民法典》的规定还是以《婚姻法》等八部法律及相关法律解释及司法解释的规定作为对拟实施的相应行为法律后果的预判参照标准?
法律规定除作为对案件的裁判依据外,还有对法律主体的行为具有指导作用,其能使法律主体对自己的行为的法律后果具有明确的预见性。《民法典》施行前,《婚姻法》等八部法律仍处于有效的状态,按理,《婚姻法》等八部法律及相关法律解释及司法解释的规定应当为对法律主体在我国境内从事民商事活动的指导规范及对拟实施行为的法律后果作出预判的依据,但《民法典》施行之日《婚姻法》等八部法律同时废止,则存在一个问题,即如其以《婚姻法》等八部法律的规定为预判其拟实施行为法律后果的判断依据,但如其行为或行为的后果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因其行为或行为的后果产生争议,争议诉至法院,其作为其行为预期法律后果判断依据的《婚姻法》等法律规定又因业已失效而不能作为争议裁判的依据,则必然会引起法律主体在《民法典》颁布之日至施行之日期间对拟实施行为法律后果的预期混乱,则必然引起我国相应的民商事活动陷入混乱。
2、国内外司法机关对因婚姻、继承、担保等法律关系的设立或变更或终止行为的后果产生在《民法典》生效前争议产生于《民法典》生效后诉至法院或上述有关法律关系的设立或变更或终止行为发生在《民法典》生效前但法律后果的出现发生在《民法典》生效后而产生的争议诉至法院,法院是以《民法典》的相应规定还是以《婚姻法》等八部法律及其相关的法律解释或司法解释的相应规定作为对认定的案件事实裁判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九十三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定不溯及既往,但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利益而作的特别规定除外。”,《立法法》之所作出法不朔及既往的规定,是因为法律规定对法律主体拟实施的法律行为具有指引作用、因此对实施的行为的法律后果具有预见性,从而保障各项社会活动的有序进行。在《民法典》施行之前,民事主体的相应的民事行为系基于《婚姻法》等法律及相应法律解释及司法解释的规定而实施,其对其拟实施行为的可预见的法律后果亦系根据《婚姻法》等法律及相应法律解释及司法解释的规定而作出的判断,因此《民法典》生效后以不能溯及既往为原则。不可改变的事实是,在《民法典》生效之前,民事主体之间的婚姻、继承、收养、合同、侵权等民事法律关系业已基于《婚姻法》等法律规定存在,而民事主体因婚姻、继承、收养、合同、侵权等民事法律关系的产生或变更或终止的法律后果产生争议是不可避免的情形,通过诉讼方式是解决民事争议的主要途径,法官不得拒绝裁判是最基本的司法原则,即法官必须对民事主体因婚姻、继承、收养、合同、侵权等民事法律关系的产生或变更或终止产生且起诉到法院的争议作出裁判,则法官裁判相应案件在适用裁判依据时则会出现无法解决的困境:1、如引用生效的《民法典》的相关规定作为对相关案件事实裁判的依据,则明显的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九十三条规定的法不溯及既往的基本法律适用或司法原则;2、如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等8部法律及相应法律解释及司法解释作为对相关案件事实的裁判依据,则显然会出现司法笑话,原因很简单,既然《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等8部法律及相关法律解释及司法解释已经处于废止或无效状态,则据已经废止的规定对案件事实作出裁判不符合司法裁判证成的基本逻辑;三段论是司法裁判的基本逻辑,三段论由大前提、小前提、结论三要素构成,小前提即据证据认定的案件事实,大前提为与被认定案件事实具有关联性的相应法律规定、也就是法官作出裁判的裁判依据,如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等8部法律及据此作出的司法解释作为裁判依据,从司法的逻辑上讲,即构成三段论三要素之一的大前提是无效的大前提,即裁判文书论证的前提是不成立的,则显然由此得出的结论(即裁判的结果)也显然是不成立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8)14号】第十三条第(三)款亦将裁判文书存在“适用已经失效或尚未施行的法律”的情形认定为该裁判文书存在“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情形之一。换言之,如此,到时我国对因婚姻、继承、合同等民事法律关系的产生或变更或终止产生的法律后果而起诉到法院的争议法院找不到符合法理或基本认知逻辑的裁判依据,只要作出裁判则要么不符合基本法理要么不符合基本逻辑。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对我国涉外民事争议的法律适用问题作出了规定,同理,外国法院对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民事法律关系的设立或变更或终止的法律后果发生在《民法典》施行前或跨越《民法典》施行前后而产生的民事争议的裁判,同样可能会涉及对我国相应的民事法律规定适用的问题,在外国司法机关适用我国民事法律规定对案件作出裁判时,同样会出现前述困境。
民法典三  解决建议
与《民法典》的颁布及施行存在同样问题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颁布及施行,《合同法》亦非对全新的法律关系作出规定的法律,更多的是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经济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合同法》的编纂,《合同法》的颁布日期为1999年3月15日,生效日期为1999年10月1日,颁布日至生效日期间为7个月。《合同法》第四百二十八条规定:“本法自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经济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合同法》同时废止。”,该规定的陈述与《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六十条的规定的陈述方式相同。在《合同法》施行后的我国司法实践中对因合同法律关系成立、变更、终止行为产生的后果而诉至法院的案件裁判如何法律适用是以由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司法解释的方式来解决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关于法律适用范围有如下规定:第一条  合同法实施以后成立的合同发生纠纷起诉到人民法院的,适用合同法的规定;合同法实施以前成立的合同发生纠纷起诉到人民法院的,除本解释另有规定的,适用当时的法律规定,当时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第二条 合同成立于合同法实施之前,但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跨越合同法实施之日或者履行期限在合同法实施之后,因履行合同发生的纠纷,适用合同法第四章的规定。第三条  人民法院确认合同效力时,对合同法实施以前成立的合同,适用当时的法律合同无效而适用合同法合同有效的,则适用合同法。第四条合同法实施以后,人民法院确认合同无效,应当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定为依据,不得以地方性法规定、行政规章为依据。第五条  人民法院对合同法实施以前已经作出终审裁决的案件进行再审,不适用合同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合同法的司法解释所作的前述规定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93条规定的法不溯及既往的法律适用原则,但是并未解决在《合同法》施行后对案件裁判适用《经济合同法》等规定导致对案件作出裁判导致裁判证成逻辑的三段论的大前提不成立、作出的裁判不符合逻辑认知的问题。且《立法法》第一百零四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作出的属于审判、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解释,应当主要针对具体的法律条文,并符合立法的目的、原则和愿意。遇到有本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况的,应当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法律解释的要求或者制定、修改有关法律的议案。”,据《立法法》的该规定,最高法及最高检只能在审判、检察工作中对法律具体应用作出解释,则最高法只能在审判工作中对法律具体的应用作解释,此处的法律当然的应当是指涉现行有效的法律,如在审判工作中需适用业已废止或失效的法律的规定,则不属于司法解释的范畴,在《合同法》生效、《经济合同法》等三部法律无效的情况下如须适用《经济合同法》等三部法律的规定作为依据对案件作出裁判,是属于适用业已废止的法律规定对案件作出裁判,属于“法律制定后出现新的情况,须明确适用法律依据”的情形,此情形属于须作法律解释,依据《立法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法律解释权属于全国人大常委会,则最高院前述司法解释的第一、二、三、四、五条的部分规定属无权解释,即最高院作为司法机关行使了不属于自己的立法权,作法律解释是立法权的一部分,我国系成文发国家非判例法国家,司法机关无立法权,最高院的前述解释存在越权行为。因此,《民法典》颁布及施行后该问题的解决如以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相应的司法解释的方式来解决显然是不符合《立法法》的规定的,《立法法》是宪法性法律,如此方式解决,最高人民法院的行为涉嫌违宪。
根据《立法法》的规定,前述问题的解决应当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对相关问题出台法律解释以明确法律适用。
四 结束语
《民法典》是国之重器,被通过只是开始,对存在的后续问题的妥善解决亦很关键,前述论述系小编个人思考及观点,与读者交流探讨。

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新闻时事、法律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作品内图片源于网络。仅供交流学习,若侵犯到您的权益,烦请联系客服告知,我们核实后将立即删除。
听讼网整理
做您的口袋律师,倾听您的法律问题
0
您的鼓励,将成为作者的创作动力。
全部文章8522

推荐阅读

热门文章

最新咨询解答

免费咨询

听讼法律咨询公众号

律师回复不错过

听讼法律咨询小程序

随时随地咨询

我是律师

 

联系客服 9:00-18:00

027-85881208

听讼律助公众号

案源信息早知道

鄂ICP备18021267号-4 鄂公网安备42018502003405号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鄂B2-20210603)

Powered by 听讼网 Copyright © 武汉听讼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联系地址: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山大道465号三期光谷创意大厦2501-25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