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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情简介
年逾六旬的A某育有三女一子,子女均已成家。平时A某独自一人在老家生活,以种地卖菜为生。现A某年事渐高,体弱多病,患有左肾结石并肾孟积水等多种慢性疾病,未再从事种地生产。除偶尔为他人提供看鱼塘劳务,每月另享有农村养老金和承包地转包收入外,A某再无其他收入。2023年6月,A某以生活困难需子女赡养为由,将三女一子诉至法院。
二、争议焦点
老人有收入能否要求子女支付赡养费?
三、裁判要点
法院经审理认为,A某年满60周岁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患有各种慢性疾病,独立生活能力日益减弱,其现有的农村养老金和土地转包收益,无法满足其日常生活需要,其现虽为他人提供看鱼塘劳务,有一定的收入,但并非稳定收入,可认定为A某缺乏劳动能力。
且A某的个人收入不能替代子女的赡养费,四被告作为子女应对A某履行赡养义务。鉴于A某有一定的收入来源,结合其基本生活需要及四子女的给付能力,酌定四子女每人每月向A某支付赡养费200元。关于A某医疗费的请求,因A某医疗费用尚未实际发生,且四子女同意承担,故该项费用待实际发生后扣除医保报销部分由四子女共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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