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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彩礼返还的思考
在彩礼返还的司法实践中,彩礼返还的主体、客体和彩礼返还的数额都存在争议,彩礼返还的客体应当包括大额现金以及三金等贵重首饰。彩礼返还数额应当从是否共同生活、共同生活的时间、过错等因素进行综合考量认定。

彩礼在中国已经有了数千年的历史,彩礼的本质是作为聘定的信物,为了订立婚约,男方赠送给女方的财物。男方给付彩礼,表达的是想和女方缔结婚姻关系,女方接受彩礼视为同意和男方缔结婚姻关系的承诺。

彩礼,其中的“礼”,代表了中华传统礼节和伦理观念的表达,同时在某种程度上也体现了彩礼在文化层面上的正当性。中国古代社会礼法合一,彩礼最初存在于儒家礼法,后来被国家法所吸纳,具有法律约束力。最高人民法院在2003年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开始重视这个在民间普遍存在的问题,不再回避彩礼的存在,这是一个历史性的进步。

彩礼返还的司法争议,目前集中在彩礼返还纠纷的诉讼主体、客体、彩礼返还数额的影响因素、是否存在诉讼时效等方面存在诸多争议。


一、彩礼返还请求权的主体

彩礼金额现在居高不下,更有甚者画出了“中国彩礼地图”,将中国各地的彩礼数额进行统计,以地图的形式展现了出来,引起了社会的关注。根据2021年中国彩礼地图显示,排名第一的江西地区彩礼数额已经高达38万,排名第二第三的福建、浙江彩礼数额也有25万。

由于彩礼的数额居高不下,彩礼的给付往往是举全家之力而为,彩礼的实际给付人可能是男方个人、也有可能是男方父母,甚至是男方父母之外的亲友,究竟谁能成为彩礼返还请求权的主体是本节需要讨论的问题。

在司法实践中,请求返还彩礼的当事人并非全是订立婚姻关系的夫妻双方:(2016)赣0733民初519号判决书的诉讼双方分别为男方的父母、女方的父母,婚姻缔结的当事人并不是诉讼当事人。(2014)会民一初字761号判决书的诉讼双方分别为男方本人以及其父母、女方本人以及其父母。(2016)赣0730民初947号判决书的当事人为订立婚姻关系的夫妻双方。

通过上述案例可知,彩礼返还纠纷的诉讼主体可以大致分为三类:婚姻关系的男女双方、婚姻关系的夫妻双方及其父母、婚姻关系男女双方的父母。《婚姻法》司法解释(二)对于彩礼返还主体的表述为:“当事人请求返还.....”,对于诉讼主体并无明确说法,由此造成了彩礼返还请求的主体不明确。

笔者认为,应当尊重当事人的诉讼自由,只要当事人适格即可。现如今,年轻人一般会在选择在而立之年结婚,但此时的年轻人大都刚从学校毕业,工作不久。即便不考虑婚房的刚需,也并不具备经济实力来承担彩礼、婚礼等结婚所需要的高额成本。婚姻自古以来就是人生大事,不管是婚姻关系缔结的双方还是双方父母,都希望新婚家庭可以过得体面,因此结婚的花费父母一般多有相助,彩礼亦然。

从彩礼的实际接收人来看,可能是女方,也有可能是女方的父母。因此,彩礼的实际支付人和实际接受人不限于婚姻关系的缔结双方,更多的还是双方的父母予以给付和接受。故在彩礼返还纠纷中,如果当事人不限于男女双方,不仅可以提高诉讼效率,也有利于矛盾和纠纷的解决。

二、彩礼返还请求权的客体

彩礼返还的客体,是指男女双方在婚约解除以后,男方向女方交付的哪些财物可以返还。

《礼记·士昏礼》记载,“纳征者,纳聘财也。征,成也。先纳聘财而后婚成。”因此,并不是所有在双方交往过程中赠送的财物都是彩礼,只有那些表示双方确定缔结婚姻关系的财物才被认为是彩礼。因此,哪些财物属于彩礼,哪些财物属于一般赠与,对妥善处理此类纠纷至关重要。

在司法实践中,彩礼返还请求权的客体主要有现金和物品两种类型,而且往往以彩礼给付的实践、彩礼的数额大小作为认定彩礼的依据。现金又可以被称作“见面礼”、“开门红钱”“改口费”等;物品最常见的是“三金”“五金”“钻戒”“生活用品”甚至于汽车等价值较大的资产。

属于彩礼的范围

不属于彩礼的范围

(1)认定大额现金为彩礼款。(无争议)

(2)认定“三金”等贵重首饰为彩礼。

(3)认定见面礼为彩礼。

(1)认定款待、宴请、烟酒等不属于彩礼。

(2)认定“改口费”“衣服钱”“上轿钱”等不属于彩礼。

(3)认定“三金”不属于彩礼。

(4)认定见面礼不属于彩礼。

表1 司法实践中彩礼的认定情况

各地方法院都出台了指导意见、审理指南以及裁判指引。但是对彩礼的范围,这些意见的标准无法统一。以江西省为例,江西省内大多数地区法院都将“三金”“见面礼”认定为彩礼。

2011年出台的《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答》(以下简称《解答》)对彩礼的范围做了更细致的解释:第15条说明,在筹备婚礼过程中为款待、宴请亲友所支出的费用属于共同支出的消费性费用,接受的一方亦未实际取得,故不得要求返还;

第16条说明,恋爱期间为表达感情而馈赠对方的小额财物,属赠与关系,不在彩礼之列,不得请求返还。小额的认定可根据当地的经济状况、当事人的经济能力等条件综合判断。

 

三、彩礼返还数额的判断标准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将彩礼给付视为附结婚条件的赠与,如果结婚不成,女方就失去了占有彩礼的理由,形成不当得利之债。男方是债权人,可以请求女方返还取得的利益,女方是债务人,承担返还彩礼的义务。但是,即使男方请求女方返还彩礼,也不一定是全额返还。

《解答》第17条释明,彩礼返还额度应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综合考虑双方共同生活时间的长短、给付方的经济状况以及过错责任等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全部或部分返还。当事人双方是否共同生活;共同生活的时间;当事人双方是否存在过错;

(1)是否共同生活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的思路是分为两大类情况考虑:没有登记结婚的,对于男方给付的彩礼,女方应当返还;已经领取结婚证后又离婚的,原则上不返还彩礼,只有两种特殊情况可以返还,确未共同生活以及婚前给付彩礼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全额返还(一般情况)

酌定返还

(1)未办理婚姻登记也未共同生活;

(2)办理婚姻登记但未共同生活。

(1)未办理婚姻登记但有共同生活;

(2)办理婚姻登记也有共同生活。

表2

是否返还彩礼以及彩礼返还的具体数额的主要判断标准是当事人双方是否共同生活。在我国的传统观念中,共同生活是婚姻生活的实质内容,也就是我们一般所称的夫妻之实,而婚姻登记只是走一个形式。在现实生活中,未办婚姻登记手续就同居的人并不在少数,并且在“熟人社会”的农村地区,按照农村的习俗举办一场婚礼的作用比办理结婚登记要大得多,因为举办结婚典礼相对于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来说更具有公示性。因此,大多数法院都认为共同生活是影响彩礼返还数额的根本因素。

(2)共同生活的时间

无论男女双方是否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对于已经共同生活的,尤其是已经生育子女的情况下,必定会带来共同生活的支出。在人们的生活状况不断改善的今日,彩礼不再是对女方家庭的补偿,更多的还是资助女方个人以及新婚家庭。所以当彩礼作为新婚家庭共同的生活费用,是必然会被消耗的。

《解答》第19条释明,双方共同生活时间超过两年或已生育子女,因感情破裂提出分手或离婚的,一方要求对方返还彩礼的,不予支持。从条文来看,《解答》的意见认为彩礼被夫妻共同生活消耗完毕的期限是两年。

(3)过错

过错程度也会影响彩礼是否返还和彩礼返还的比例。如果未能缔结婚姻关系是由男方的过错导致,男方却还能请求彩礼返还,那对于本就已遭受损失的女方而言,却还要承担返还彩礼的义务,尤其是在男女双方未登记结婚确已共同生活的情况下,如果男方存在过错或是由男方提出解除婚约,男方依然享有彩礼返还请求权,相应的这就意味着女方青春的浪费以及利益的减损,这显然是不公平的。

在彩礼返还规则中对过错因素进行考量,可以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列举的经调解无效准予离婚的情形。即男方如果与他人同居或是结婚、男方实施家暴或是虐待女方、男方有吸毒、赌博等恶习拒不改正的,可以酌定减少彩礼返还的数额甚至判决驳回男方返还彩礼的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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廖子奕律师
211院校法律硕士,专职律师,章贡区人民法院特约调解员,擅长处理合同纠纷、人事争议、公司治理。从业以来处理了大量非诉专项业务并成功化解当事人的纠纷矛盾。始终以认真的态度和专业的服务对每一个案件、每一个当事人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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