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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合我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的规定,可有:
一、协商优先
对于房屋的最终归属,可以由夫妻先行协商确定,至于具体内容如何,完全可以出于自愿。例如男方可以给女方多分其他财产,如车子、存款,而让自己保留房子的所有权(后期女方协助过户);也可以女方获得房屋的所有权,并让渡男方其他的离婚财产权益。
自行协商是离婚财产分割的首要原则。
二、法律规定处理的一般规则
如果各方都主张对房屋的所有权,并且无法达成让渡协议的,那么只能让法院判,法院判决的基本规则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76、77条的规定,为:
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1. 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
2. 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3. 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变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
同时,如果属于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当然,也可以切实的认定房屋的未来归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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