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位置: 首页> 法律资讯> 法律专题> 社会焦点> 资讯详情
民法典物权编内容浅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正式实施,我国由此正式进入法典时代,许多旧法规也都随之废止,其中包括《物权法》,以民法典物权编代替。

01司法解释出台必要性
物权是权利人对直接支配的物(或权利)所享有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民法典物权编中对一些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进行了释疑,包括增加规定“居住权”这一新型用益物权,为加快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住房制度奠定了法律基础,为“以房养老”提供了法律保障;以及物权编明确了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自动续期规则,解决了社会大众的住房担忧。
为了能够更好地与民法典进行接轨,更顺畅地适用新法审理物权纠纷,结合审判实际,最高院出台了本解释。

02司法解释重要内容
1.当事人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的记载与真实权利状态不符、其为该不动产物权的真实权利人,请求确认其享有物权的,应予支持。
2.异议登记因民法典第二百二十条第二款规定的事由失效后,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请求确认物权归属的,应当依法受理。异议登记失效不影响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实体审理。
3.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等物权,或者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居住权、地役权、抵押权等其他物权的,应当依照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认定其不发生物权效力。
4.转让人转让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所有权,受让人已经支付合理价款并取得占有,虽未经登记,但转让人的债权人主张其为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五条所称的“善意第三人”的,不予支持,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5.依据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九条至第二百三十一条规定享有物权,但尚未完成动产交付或者不动产登记的权利人,依据民法典第二百三十五条至第二百三十八条的规定,请求保护其物权的,应予支持。
6.优先购买权的行使期间,按份共有人之间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按照下列情形确定:
(一)转让人向其他按份共有人发出的包含同等条件内容的通知中载明行使期间的,以该期间为准;
(二)通知中未载明行使期间,或者载明的期间短于通知送达之日起十五日的,为十五日;
(三)转让人未通知的,为其他按份共有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最终确定的同等条件之日起十五日;
(四)转让人未通知,且无法确定其他按份共有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最终确定的同等条件的,为共有份额权属转移之日起六个月。
7.其他按份共有人优先购买权的例外情形:(一)未在本解释第十一条规定的期间内主张优先购买,或者虽主张优先购买,但提出减少转让价款、增加转让人负担等实质性变更要求;(二)以其优先购买权受到侵害为由,仅请求撤销共有份额转让合同或者认定该合同无效。按份共有人之间转让共有份额,其他按份共有人主张依据民法典第三百零五条规定优先购买的,不予支持。
8.应当认定不动产受让人知道转让人无处分权的情形:登记簿上存在有效的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有效期内,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登记簿上已经记载司法机关或者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不动产权利的有关事项;受让人知道登记簿上记载的权利主体错误;受让人知道他人已经依法享有不动产物权。
真实权利人有证据证明不动产受让人应当知道转让人无处分权的,应当认定受让人具有重大过失。
物编权
03司法解释内容浅析
1.司法解释中规定的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不得设立用益物权,此处理应包括民法典新增的居住权,在适用的时候应将其考虑在内。
2.司法解释中规定只要当事人能够提供足够证据来证明自己对物的所有,那么可以对抗不动产登记信息,这对司法指明了不能唯登记论,更应该以事实为准绳。
3.司法解释中将“对价”改为“合理价格”,实际是增加法条运用灵活程度,更符合实际情况,另,“合理价格”的表述排除了转让人恶意转让的行为,赋予债权人救济的权利。
4.司法解释中将“被解除”这一债权消灭情形进行删减,因合同解除导致债权消灭的情形在民法典中被单列在其他编中,因此为了法典体系的一致,司法解释也将其删减,但是根据整体法益,不影响债权消灭的认定。
5.根据民法典的修改,司法解释中将受遗赠人取得物权的保护进行删除,即依据民法典规定,受遗赠人若是没有在法定时间内主张自身的权利或者是在附义务的遗赠中没有履行相应义务,那么受遗赠人的物权可能会放弃或者丧失。
6.依据时间效力,新旧司法解释的适用时间节点为民法典正式施行的节点,在法典施行前,依照旧解释;施行之后发生的纠纷,都按照新司法解释来适用。

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新闻时事、法律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作品内图片源于网络。仅供交流学习,若侵犯到您的权益,烦请联系客服告知,我们核实后将立即删除。
听讼网整理
做您的口袋律师,倾听您的法律问题
0
您的鼓励,将成为作者的创作动力。

继续阅读相关文章

全部文章8440

推荐阅读

热门文章

最新咨询解答

免费咨询

听讼法律咨询公众号

律师回复不错过

听讼法律咨询小程序

随时随地咨询

我是律师

 

联系客服 9:00-18:00

027-85881208

听讼律助公众号

案源信息早知道

鄂ICP备18021267号-4 鄂公网安备42018502003405号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鄂B2-20210603)

Powered by 听讼网 Copyright © 武汉听讼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联系地址: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山大道465号三期光谷创意大厦2501-25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