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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民事诉讼案件委托手续应如何办理
随着国际化程度越来越高,涉外法律业务逐渐成为律师业务的一个重要领域,而合法的授权委托手续是律师代理民事诉讼案件的必备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下列人员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一)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二)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三)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根据《民诉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在人民法院起诉、应诉,需要委托律师代理诉讼的,必须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律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二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涉外民事案件:
(一)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是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或者组织的;
(二)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的经常居所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
(三)标的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
(四)产生、变更或者消灭民事关系的法律事实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
 (五)可以认定为涉外民事案件的其他情形。

根据以上规定,对于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组织办理授权委托书,笔者现结合本人实践办案经验,将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司法文件中有关公证认证的规定进行汇总整理,供读者参考。
一、需要所在国公证机关公证和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情况
该途径主要是针对外国当事人在我国境外出具的授权委托书的情况,具体针对:(一)在中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委托中国律师或者其他人代理诉讼,从中国领域外寄交或者托交的授权委托书;(二)外国企业或者组织参加诉讼的身份证明文件;(三)代表外国企业或者组织参加诉讼的人的代表证明;(四)侨居在国外的中国公民从国外寄交或者托交的授权委托书,必须经中国驻该国的使领馆证明;没有使领馆的,由与中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的使领馆证明,再转由中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证明,或者由当地的爱国华侨团体证明。

二、由人民法院法官见证的情况
外国人、企业或者组织的代表人在人民法院法官的见证下签署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进行民事诉讼。若涉外当事人为外国人,提供护照、出入境证明等用以证明自己身份的证件后,在法官的见证下签署授权委托书即可。若涉外当事人为外国企业或者组织,其“代表人”在法官的见证下签署授权委托书亦可,但“代表人”需要向人民法院提交其有权作为代表人参加诉讼的证明,其“代表人”参加诉讼的证明依旧摆脱不了公证、认证等证明手续。
民事诉讼三、由境内公证机构公证的情况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六条的规定,外国人、企业或者组织的代表人在中国境内签署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进行民事诉讼,经中国公证机构公证的。若涉外当事人为外国人,如果不方便在法官见证下签署授权委托书,可以采用此种途径,在我国境内签署授权委托书并经我国公证机构进行公证,此种方式相对来说较为便捷;若涉外当事人为外国企业或者组织,外国企业或者组织的代表人“参加诉讼的证明”在经所在国公证机关公证和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后,其“代表人”可以在我国境内签署授权委托书并经我国公证机构进行公证,也一样具有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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