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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的优先购买权如何行使
在之前的文章中,提到了当股东转让股权时,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可行使优先购买权。这一权利也分为几种情形:

一、执行程序中
当被执行人的财产为在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时,法院按照强制执行程序采取执行措施。为了保证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性,法院应当通知公司的其他股东来行使优先购买权。
实践中,当法院发出通知时,一般被执行标的的股权价值通常还未认定价格。此时,其他股东要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可以先向法院表明意向。如果有数名股东都表示购买意向,则由法院组织所有股东进行竞价,竞价过程中由执行申请人、被执行人在场,由出价最高的股东受让该股权。
如果被执行的股权价值无法达成一致,或者竞价最高的价值未得到执行案件双方当事人的认同,则由法院组织评估,由评估后的价值作为该股权的价值。
如果有数名股东愿意以评估价格受让该股权的,则按照《公司法》第71条第3款的规定,由数名股东协商确定各自的受让份额。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按照各股东在公司中的股权比例受让股权。

二、国有股权挂牌转让
企业国有资产法》第54条第2款规定,除按照国家规定可以直接协议转让的以外,国有资产转让应当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场所进行。转让方应当如实披露有关信息,征集受让方。征集产生的受让方为两个以上的,转让应当采用公开竞价的交易方式。
实践中,有限责任公司中国有股权的转让,一般是在产权交易所以挂牌交易的方式进行。
公司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需要注意以下几点:首先,公司股东会在作出某股东转让股权的决议时,有受让意愿的股东应在同意转让的同时保留优先购买权;其次,在国有股权进场公开发布转让信息,征求受让意愿人时,有受让意愿的股东在符合受让人资格的前提下,应当在挂牌有效期内提出受让申请,否则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最后,在竞买过程中,有受让意愿的股东需要同其他受让意愿人一样,对出让人的要约作出承诺,在同等条件下,方能行使优先购买权。
股权

三、价格存疑情况下
如果股东为了规避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恶意与第三人虚报股权转让价格。对此,如果其他股东有意愿行使优先购买权,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转让股东与第三人签订的股权转让合同,同时申请法院委托评估机构对转让的股权进行价格评估。
如果评估的价格过分低于转让股东声明的价格,则提起诉讼的股东可以评估价格受让转让股权,相关的评估费用、诉讼费用由转让股东支付。
考虑到起诉股东的恶意诉讼问题,如果评估价格与转让股东声明的价格基本一致或者高于转让股东所声明的价格,则相关的评估费用、诉讼费用由提起诉讼的股东承担。同时,提起诉讼的股东还应对转让股东及受让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这里的过分高于股东声明的价格,可以参照《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29条第2款的规定,以30%作为衡量的依据。

四、股权被冒名转让、欺诈转让
实践中,如果发生股东的股权被有限责任公司通过冒名或欺诈的方式转让,股权转让的股东可以采取的救济方法包括以下几种:
1. 因被欺诈而将股权转让的股东可以请求法院撤销股权转让协议;
2. 因被冒名签署股权转让协议的股东,有权提起股东资格确认之诉,要求公司恢复其股东身份,同时可以追究冒名者侵犯姓名权的法律责任;
3. 如果是公司高管或者控股股东采取以上方式损害其他股东或公司的利益,此时公司的管理者并无提起直接诉讼的动力,因此任何股东均可提起股东代表诉讼(前面的文章中讨论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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