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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内购房,除非明确房屋仅属于一方,否则正常情况下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对于该共同财产,《民法典》第1087条规定了离婚夫妻共同财产的分配规则: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鉴于房屋的特殊属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76条,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1)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
(2)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3)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变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
同时,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当事人就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权后,有争议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总的来说,婚内购房,可以夫妻共同财产对待,离婚分割时,以协商处理优先,协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法院根据房屋和购买的具体情况进行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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