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位置: 首页> 法律资讯> 法律专题> 法律生活> 资讯详情
互联网平台的义务与法律责任
普通义务为所有网络平台负担的一般义务,同时根据平台类型及业务活动不同,各自类型的平台在普通义务负担的基础上有典型义务之分。

如针对广义的网络信息媒介平台其数据安全与保护义务就较为典型,而电子商务经营者(主要指网络交易平台)则以安全交易义务为典型,非营利性平台则以公序公益义务为典型。

网络交易平台的安全交易义务。该义务主要包括网络交易平台应保障交易安全义务、负担安全保障义务和不正当竞争限制三个内容。即从“网络服务提供者”视角保障交易活动的安全,从“参与交易活动的当事人”视角负担安全保障义务,从“经营者”视角的不正当竞争行为限制。

从“网络服务提供者”视角保障交易活动来看,网络交易平台是各方用户的服务人,具有提供电子交易场所、进行信息发布与撮合、为用户交易提供电子支付、组织用户进行信用评价、开展售后服务、受理投诉等功能,对其服务于交易关系的系列活动负保障交易安全的义务,它主要为合同义务形式。
互联网义务
从“参与交易活动当事人”视角负担安全保障义务来看,不论是其自营或他营,均应对用户的人身安全负保障义务,虽然学界对他营的存有争议,19但从《电子商务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来看,立法用意已是显明,进而突破了避风港规则(避风港原则是处理网络服务商与版权人纠纷解决的核心原则。"避风港原则"的概念最早由美国提出,中国于2006年7月1日正式实施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规定,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扩大部分与该用户承担连带责任)“通知—删除”的负担标准,20其已成为一项法律义务。《电子商务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对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对平台内经营者的资质资格未尽到审核义务,或者对消费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消费者损害的,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从“经营者”视角的不正当竞争行为限制来看,《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对其相关行为也适用。

非营利性平台的公序公益义务。该义务包含两个方面内容,一是非营利平台应当遵循公序良俗原则,二是非营利平台应以公益为目的。公序良俗为民事主体活动所应遵守的基本原则之一,对非营利性平台而言,公序良俗意味着平台应遵守法律和社会公德,应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促进社会诚信与社会合作。公益义务指非营利性平台的活动应始终服务于自身的公益目的,不得从事不适法交易,且行为不得越界。

听.讼是专业的法律咨询平台tingsonglaw.com,如您有任何法律问题需要咨询,欢迎致电律师。

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新闻时事、法律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作品内图片源于网络。仅供交流学习,若侵犯到您的权益,烦请联系客服告知,我们核实后将立即删除。
听讼网整理
做您的口袋律师,倾听您的法律问题
0
您的鼓励,将成为作者的创作动力。
全部文章8440

推荐阅读

热门文章

最新咨询解答

免费咨询

听讼法律咨询公众号

律师回复不错过

听讼法律咨询小程序

随时随地咨询

我是律师

 

联系客服 9:00-18:00

027-85881208

听讼律助公众号

案源信息早知道

鄂ICP备18021267号-4 鄂公网安备42018502003405号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鄂B2-20210603)

Powered by 听讼网 Copyright © 武汉听讼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联系地址: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山大道465号三期光谷创意大厦2501-25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