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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一个案例看夫妻一方在平台充值打赏主播并私下赠与财物,另一方能否要求返还?
先说本案结论:1、夫妻一方在直播平台观看主播直播并充值打赏,不是无偿赠与,其性质为网络消费。夫妻另一方主张主播及直播平台返还该部分钱款,法院不予支持。2、夫妻一方与异性主播发生婚外情,在未经另一方同意情况下赠与主播财物,侵犯了另一方的财产权益,并违背公序良俗,该赠与行为应为无效。夫妻另一方有权要求主播返还对应全部财物。

从一个案例看夫妻一方在平台充值打赏主播并私下赠与财物,另一方能否要求返还?

先说本案结论:1、夫妻一方在直播平台观看主播直播并充值打赏,不是无偿赠与,其性质为网络消费。夫妻另一方主张主播及直播平台返还该部分钱款,法院不予支持。2、夫妻一方与异性主播发生婚外情,在未经另一方同意情况下赠与主播财物,侵犯了另一方的财产权益,并违背公序良俗,该赠与行为应为无效。夫妻另一方有权要求主播返还对应全部财物。

案件:艾某某因与贺某某、徐某某、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

二审判决时间:2021年5月

基本案情:艾某某与贺某某系夫妻关系,于2012年登记结婚。徐某某是在某平台注册的一名主播,用户ID为69*********,某号xa1-*******,用户名:妮*****,直播内容为唱歌、聊天等。贺某某在某平台注册了3个账号,并在2019年1月至2020年1月期间,通过微信充值购买K币170470元,通过支付宝充值了84350元。

贺某某使用上述3个账号在某平台观看徐某某的直播并打赏13318次(说明:对于上述充值是否全部打赏给徐某某原判决书未载明,但不影响本案结果)。后贺某某与徐某某发展为不正当的男女关系,并向徐某某微信转账23783.93元,支付宝转账18000元,拼多多、淘宝购物花费3945.1元,共计45729,03元。

艾某某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确认贺某某赠与徐某某合同无效;2.判令徐某某、某公司连带返还其钱款325617.4元;3.诉讼费由徐某某、某公司负担。

案件争点:

一、贺某某与徐某某、某公司是否形成赠与合同关系以及合同效力问题;

二、徐某某与某公司是否应向艾某某返还相关款项,若需要返是部分返还还是全部返还。

裁判要旨:

一审法院认为: 关于争议焦点一,在赠与合同中,接受赠与是一种纯获利的行为。徐某某注册某主播,进行直播表演,贺某某注册某账号,观看徐某某的直播表演并用K币进行打赏,徐某某基于直播表演获得收益,并非单纯的获利行为,故贺某某与徐某某之间并非赠与合同关系。

对于贺某某与某公司之间的关系,贺某某在某平台购买K币进行消费,双方之间形成的是网络服务合同关系,明显并非赠与合同关系。

在艾某某与贺某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贺某某与徐某某逐渐发展为婚外情关系后,贺某某擅自使用夫妻共有财产给徐某某通过微信、支付宝进行转账,并购买物品,该行为性质应当认定为赠与,贺某某未经艾某某同意赠与徐某某钱款,侵犯了艾某某的财产权益,且违背社会公德,该赠与行为应为无效。

关于争议焦点二,因贺某某在某平台对徐某某的打赏并非赠与合同关系,故艾某某主张徐某某返还该部分钱款,于法无据,不予支持。对于贺某某对徐某某通过转账、购物赠与的钱款,为艾某某与贺某某的夫妻共同财产,艾某某享有二分之一财产权益,有权要求徐某某返还其享有的部分权益,

经核算,通过支付宝转账18000元,结合双方提交的微信转账记录,综合认定贺某某向徐某某微信转账23783.93元,购物3945.1元,共计45729.03元,应当由徐某某返还给艾某某22864.5元。艾某某主张某公司返还该部分款项无依据,不予支持。

二审法院认为:徐某某注册某主播,进行直播表演,贺某某注册某账号,观看徐某某的直播表演并用K币进行打赏。据此,本案所涉网络直播是通过终端将传统表演形式的音视频信号采集成数字信号实时传递给不特定人观看以获取商业利益的一种流媒体应用。

徐某某在某平台针对不特定某注册账户进行的直播表演系要约行为,而贺某某观看徐某某的直播表演并用K币进行打赏的行为系承诺行为,且该承诺行为完成后,双方之间的合同成立且履行完毕。徐某某与贺某某之间系无名合同法律关系。该合同法律关系不同于一般合同法律关系,在于对于徐某某直播表演的价值的认定并非由徐某某决定,而是由贺某某自行决定。

但该情况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影响双方合同的效力。而赠与合同为纯获利益的合同,在赠与合同中,仅由赠与人无偿地将自己的财产给予受赠人,而受赠人取得赠与的财产,不需向赠与人支付相应的对价,因此属于无偿合同。故徐某某基于直播表演获得收益,并非单纯的获利行为,艾某某主张贺某某观看在徐某某直播表演并用K币进行打赏,贺某某与徐某某之间系赠与合同关系的观点不成立。

同理,贺某某在某平台购买K币进行消费,贺某某与某公司之间亦非赠与合同关系。一审对艾某某主张徐某某、某公司连带返还该部分钱款不予支持,与法不悖,并无不妥。

对于贺某某与徐某某在艾某某与贺某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发展为婚外情关系,之后,贺某某擅自使用夫妻共有财产给徐某某通过微信、支付宝进行转账,并购买物品。贺某某的上述行为应当认定为赠与。贺某某未经艾某某同意赠与徐某某钱款,侵犯了艾某某的财产权益,且违背公序良俗,该赠与行为应为无效。

现贺某某与艾某某在夫妻关系期间,夫妻共同财产系共同共有,并非按份共有,且贺某某与艾某某未进行婚内财产分割,故对于法院认定的属于贺某某赠予徐某某的财产,艾某某有权要求徐某某全部返还。

一审经核算,认定贺某某向徐某某微信转账23783.93元、购物3945.1元,共计45729.03元,有事实依据,本院予以确认。徐某某应当将45729.03元返还艾某某。艾某某主张某公司返还该部分款项,于法无据,依法不予支持。

律师点评:在(2021)湘11民终1840号、(2021)甘10民终152号案件上法院都持上述类似观点。本律师认为,成年人在打赏时一定要做个理性人。

(刘克星律师整理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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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克星律师
刘克星律师,系广东省律师协会会员,党员,具有较扎实的法学理论基础和较强的实践操作能力,社会经验丰富,现为全职律师。在工作实践中,积累了丰富的实例和诉讼经验,处理疑难案件时不拘泥于法条字面意义,能够把法理、人情及案件事实结合起来,深切把握客户的需求,为客户提供全面、专业的法律服务。执业理念:受人之托,必当忠人之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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