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逾期提示付款已拒付,只能追出票人,承兑人及其保证人吗?
法院在审理后支持了我方观点,要求争议票据出票人、背书人承担连带责任。

逾期提示付款已拒付,只能追出票人,承兑人及其保证人吗? 

最近本律师团队代理持票人承办了一起票据纠纷案件,委托人因买卖合同受让一张电子商业汇票,该票出票人和承兑人均为苏某公司,无保证人,票据已经有多家公司连续进行背书转让,当事人提供的争议票据状态显示为“逾期提示付款已拒付(可拒付追索,只能追出票人,承兑人及其保证人)”。经过搜索发现作为出票人和承兑人的苏某公司已经有多条被执行不到位的信息,如果委托人不能向背书人追索要求其承担连带责任,那么这个官司赢了最后也很有可能执行不到钱。

经过对于证据的仔细分析,发现委托人是在票据到期前3日进行提示付款,出票人亦未拒绝承兑,后来票据状态显示为“逾期提示付款已拒付(可拒付追索,只能追出票人,承兑人及其保证人)”,我们认识到这个案件的关键在于对于提前提示付款的解读。我们通过分析和进行类案搜索,发现不少当事人是在票据到期前进行提示付款,检索类似我方委托人一样情形的案件法院对于要求背书人承担连带责任大多持支持观点。

我们从委托人票据来源,履行了提示付款义务,特别是《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办法》第三十六条只规定商业汇票的持票人超过规定期限提示付款的,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而未规定提前提示付款将丧失追索权等角度进行了论证。法院在审理后支持了我方观点,要求争议票据出票人、背书人承担连带责任。我方委托人后来也顺利拿回了胜诉款项(票据金额及利息)。(本案代理词见另一篇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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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克星律师
刘克星律师,系广东省律师协会会员,党员,具有较扎实的法学理论基础和较强的实践操作能力,社会经验丰富,现为全职律师。在工作实践中,积累了丰富的实例和诉讼经验,处理疑难案件时不拘泥于法条字面意义,能够把法理、人情及案件事实结合起来,深切把握客户的需求,为客户提供全面、专业的法律服务。执业理念:受人之托,必当忠人之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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