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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部分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另一部分由用人单位支付。本文整理了相关费用明细,供大家在实务中参考。
工伤保险基金
1、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医疗费: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实践中各个地区处理不一,大部分的做法是用人单位不承担。
康复费: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符合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2、住院伙食补助费
《工伤保险条例》没有统一规定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3、生活护理费
工伤职工生活不能自理,已评定伤残等级,并且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之后,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的生活护理费用。
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社平工资×50%;
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社平工资×40%;
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社平工资×30%。
4、外地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意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工伤保险条例》没有统一规定,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5、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工伤职工可以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比如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等,该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不过要注意的是,辅助器具需采用国内市场的普及型产品,若是选择了其他型号,超出费用由个人承担。
6、伤残补助金及伤残津贴
按伤残等级,领取一次性补助金: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如下:
一级伤残:本人工资×27;
二级伤残:本人工资×25;
三级伤残:本人工资×23;
四级伤残:本人工资×21;
五级伤残:本人工资×18;
六级伤残:本人工资×16;
七级伤残:本人工资×13;
八级伤残:本人工资×11;
九级伤残:本人工资×9;
十级伤残:本人工资×7。
一至四级伤残,可按月领取伤残津贴: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如下:
一级伤残:本人工资×90%;
二级伤残:本人工资×85%;
三级伤残:本人工资×80%;
四级伤残:本人工资×75%;
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7、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7-10级伤残的,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8、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丧葬补助金: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
供养亲属抚恤金: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配偶:死者本人工资×40%(按月支付);
其它亲属:死者本人工资×30%(每人每月);
孤寡老人或孤儿: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
核定时上述抚恤金之和应≤职工月工资(按月计算)。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根据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数据显示,2020年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43834元,那么2021年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则为43834×20=876680元。
9、劳动能力鉴定费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工伤保险基金存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用于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劳动能力鉴定,工伤预防的宣传、培训等费用,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用于工伤保险的其他费用的支付。
第二十一条规定,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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