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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结:对于依照公司合法有效的绩效考核制度被考核为不合格的,公司可以以该员工不胜任工作对其进行培训,在规章制度中则可以将拒绝培训的行为规定为严重违纪行为,予以解除劳动合同。
本案来源于(2021)沪0120民初10033号
法院观点: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2、本案中,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约定员工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规章制度(包括诚信政策),可导致劳动合同即时解除,XX公司不予任何补偿;
导致劳动合同即时解除的严重违纪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在不胜任工作的情形下,拒绝XX公司培训、绩效改进计划或工作岗位调整;累计两次不服从XX公司或上级正当管理指令行为。在XX公司的《员工手册》中对于严重不当行为中严重不服从管理的行为作出了明确规定。
3、本案中,根据2020年度销售激励及考核制度,李某的销售年度业绩指标为480万元,李某2020年完成的有效订单为总价为140万的合同,根据李某与韩某约定,李某占其中三成,故李某未完成2020年销售业绩指标,这在李某签字的2020年绩效考评中得到了证实。XX公司对其安排培训列入了绩效面谈记录表中培训需求栏内,
从法律规定来说,用人单位对不胜任工作的劳动者可进行培训,故XX公司对于李某进行培训属于合理的工作安排,李某两次拒绝XX公司工作安排,严重违反了XX公司的规章制度,XX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系合法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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