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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副总裁在临近50周岁时被调整为顾问,此为哪般?
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是劳动合同终止的事由之一。国务院在劳动合同法出台后颁布实施的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中对劳动合同终止情形又作了补充,规定劳动者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

基本事实

宋某某于2012年8月入职A公司,岗位为副总裁-法律事务。2019年12月18日,A公司向宋某某发出工作安排通知函:根据A公司董事会于2019年12月18日通过的董事会书面决议,董事会已免去您的公司法律部副总法律顾问职务,现公司要求您从事如下具体工作,本通知一经发送,立即生效:职位:顾问,工作地点:上海,汇报对象:不变,级别薪资:不变。其他待遇还需您与相关负责人沟通面谈后确定。”

同月,A公司拟定退休协议。……宋某某不接受公司的调岗安排及退休协议,认为宋某某劳动合同约定的岗位是为副总裁-法律事务,应当55岁退休,公司无权剥夺宋某某工作的权利。

2019年12月底,A公司向宋某某发出通知:“宋某某,继2019年12月27日公司发出的邮件通知,公司再次书面通知您于2019年12月30日起在家待命,无需进入办公室,除非公司做出其他具体要求。……”2019年12月30日后宋某某在家待命,公司按原工资待遇支付宋某某工资。2020年7月9日A公司向宋某某发出2020年7月13日年满50周岁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公司决定于2020年7月13日与宋某某终止劳动合同的通知书。

2020年8月5日,宋某某向上海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恢复宋某某与A公司的劳动关系,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仲裁委以宋某某已到达50周岁,主体不适格,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宋某某不服诉至一审法院。

裁判主旨

一审观点:

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是劳动合同终止的事由之一。国务院在劳动合同法出台后颁布实施的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中对劳动合同终止情形又作了补充,规定劳动者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

上述规定显示,法定退休年龄是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劳动者应当终止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的年龄界限。根据劳动行政部门的相关规定,男职工年满60周岁,女职工年满50周岁(从事管理和技术岗位工作的年满55周岁)为法定退休年龄。董事会是公司内部治理机构,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董事会对于企业的经营决策、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等事项具有决定权。

本案中,A公司对是否继续聘用宋某某担任法律部副总法律顾问有自主决定的权利。2019年12月18日A公司董事会根据公司经营状况、工作需要,书面作出免去宋某某公司法律部副总法律顾问职务的决议是合法有效的。之后A公司安排宋某某担任顾问在家待命。A公司不认为顾问属于公司管理岗位,2020年7月13日宋某某年满50周岁,达到法定退休年龄,A公司以此为由终止劳动合同并不违法。对宋某某要求与A公司恢复劳动关系,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诉请,一审法院不予支持。宋某某要求恢复原岗位的诉请,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范围,本案中不予处理。

二审观点:

国家规定正常退休年龄为男职工年满60周岁,女职工年满50周岁,女职工从事管理或技术岗位工作,可以年满55周岁退休。A公司通过董事会决议的方式免除了宋某某的职务,在保持待遇不变的情况下,安排宋某某的岗位为顾问,此系公司行使经营管理自主权。至2020年7月13日宋某某达到50周岁,符合法律规定的退休年龄,A公司终止双方的劳动合同,并未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一审法院就此所述的理由详实充分,本院予以认同,不再赘述。

宋某某上诉认为其处于管理岗位,有权要求公司继续履行双方的劳动合同,然其50周岁前之岗位已被调整为顾问,并经董事会决议通过,因此,一审法院对于宋某某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请求,未予支持,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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穆仁菊律师
穆仁菊律师,毕业于华东政法大学,曾任多家大型企业法务。办理的案例有: 1、代理A公司与B公司买卖合同纠纷; 2、代理某信托公司与王某营业信托纠纷;  3、代理某国企与某物业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   4、代理上海某公司与张某的股东资格确认纠纷案;  5、代理公司股东与公司的股东知情权和公司决议撤销纠纷案; 6、代表员工与某央企就工伤事故赔偿进行谈判,使该员工最终获得意外险和工伤双重赔偿; 7、代理XX公司股东兼高管与公司的劳动合同仲裁案; 8、代理张某与某医院医疗事故纠纷案; 9、代理孙某与赵某的民间借贷纠纷案; 10、代理林某与姚某的离婚纠纷案; 11、代理张某与彭某的健康权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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