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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在试用期被公司辞退,有赔偿吗?
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必须遵循法定的程序和条件,无故辞退是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一、案例

王小七毕业后于2023年6月1日入职某公司,约定试用期一个月,月工资8000元,试用期工资为6400元,王小七入职后兢兢业业,但在2023年6月25日突然被告知无法胜任公司工作,第二天不用来公司上班,而公司并没有相应的考核标准证明王小七无法胜任。那么,在试用期内公司辞退员工,王小七有权利要求公司支付相应的赔偿吗?

二、解析

需要支付相应的赔偿。公司没有实施相应的绩效考核制度,更不用说将该考核制度经过公示,公司不能在客观上有效判断员工是否胜任工作。公司在试用期内不让员工继续工作系无故辞退,无故辞退是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可以申请劳动争议仲裁维权。

三、裁判规则

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必须遵循法定的程序和条件,无故辞退是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按照劳动合同法地四十八条、八十七条之规定,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经济补偿金的二倍支付经济赔偿金。

试用期内被辞退有无经济补偿的关键在于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若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或者因劳动者个人过失性行为而被单位解除的,则没有经济补偿;若是单位因职工不能胜任工作等为由解除的,则需要支付经济补偿。当然,如果用人单位在试用期间以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辞退员工,需要提供相关证据(如绩效考核制度和相应的公示流程)予以证明。

四、法条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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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子理律师
王子理,毕业于郑州大学法学院,法律硕士学历,主要擅长交通事故、劳动争议、财产损害赔偿及各类合同纠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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