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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金钱给付类执行案件,较常遇到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执行难情况,此时,无外乎都是从以下三个方向去尝试寻找破局之道:
一、拓展义务主体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了在特定情形下,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申请追加相关主体作为被执行人,共同承担偿还责任。实务中常见的就是追加有限责任公司中未足额出资、抽逃出资、认缴出资的股东为被执行人。该解决途径因增加了义务主体,可以有效破解执行难问题。
二、深挖财产线索
被执行人如果已经结婚的,那么原则上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归夫妻共有,无论登记在哪方名下,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而对于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
另外,《民法典》赋予了债权人享有代位权和撤销权。这就意味着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存在放弃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或者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等情形的,可及时提起撤销权诉讼,追回被执行人转移的财产。
三、加强执行措施
图片来源于:梳理10类常用限制被执行人措施
加强对被执行人的执行措施,目的在于让被执行人的社会生活和工作变得更加寸步难行,最终倒逼其自动履行给付义务。常见的法院执行措施,有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失信名单等等。
这些执行措施中,拘留是一种特别行之有效的执行措施,尤其是一些屡次被执行的老赖,为逃避执行,往往会将财产转移到他人名下,法院查控系统对他无效,此时对其采取拘留可以起到不错的效果。
破解执行难并非易事,但也绝不是说毫无生机。申请人应根据个案的实际情况,综合运用上述三个方向的执行解决途径,以便让判决书中的胜诉利益真正兑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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