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位置: 首页> 法律资讯> 知识产权> 商标权> 资讯详情
店铺侵犯知识产权被起诉?教你一招避免赔偿
产品销售者只要能举证证明自己的产品具有合法来源,法律就推定销售者没有主观过错,不具有可责难性,则不再需要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相信许多店铺运营者们都有过因店铺销售的商品侵权他人知识产权(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而被起诉要求赔偿动辄几万的遭遇,那么今天咱们来聊一聊在此类案件中被告最常用的一种抗辩理由——合法来源抗辩

一、什么是合法来源抗辩?

合法来源,是指销售者通过合法的销售渠道、通常的买卖合同等正常商业方式取得产品。

在知识产权侵权案件中,主观过错虽然不是构成直接侵权的构成要件,但却是承担赔偿责任的前提,这意味着侵权人如果确无过错,则无需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以此原理为基础,我国《著作权法》、《商标法》、《专利法》均规定了“合法来源抗辩”的规则,即产品销售者只要能举证证明自己的产品具有合法来源,法律就推定销售者没有主观过错,不具有可责难性,则不再需要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二、合法来源抗辩的构成要件

合法来源抗辩包含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两方面:

主观上,销售者不知道也不应当知道销售的产品是侵权产品;

客观上,侵权产品有合法来源,具体包括合法的购货渠道、合理的价格和直接的供货方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4条)

通常来说,销售者只需证明客观要件成立,法官便会推定销售者主观方面没有过错,即主观要件也成立,此时,举证责任便来到原告方,如果原告未能进一步提供足以推翻前述推定的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则合法来源抗辩成立。

三、作为销售者,具体要准备哪些材料?

想必作为侵权产品的销售者,肯定想知道具体应该准备哪些材料才能成功主张合法来源抗辩吧?

如前所述,合法来源主要从合法的购货渠道、合理的价格和直接的供货方三个角度去证明。合法渠道是指正常的市场销售渠道,不能是黑市、明显缺乏经营某种产品或服务的经营资质的经营者以及其他非正常渠道。合理价格,即如果销售者未支付对价或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获得侵权产品的,一般不能主张合法来源抗辩。直接的供货方,即销售者须要明确告知产品上游供货方的身份信息。

要证明以上3点,通常就是要提供你与你的上游交易的完整材料,一般包括

交易合同、进货单、发票、产品合格证等符合交易习惯的相关证据。

在实务中,由于各个商家的规模、专业程度等有所差异,导致负担注意义务的能力也会有所不同。此时,根据不同销售者的经营规模、专业程度、市场交易习惯等因素确定不同的合理注意义务标准,简单来说,就是对于规模越大、专业程度越高的销售者负有较高的注意义务,反之则对其所负注意义务相对宽容。

总之,只要取得所用产品的来源清晰、渠道合法、价格合理,使用行为符合诚信原则、合乎交易惯例,并能加以证明,就可以被认定合法来源抗辩成立。

四、仍需赔偿维权合理费用

即使合法来源抗辩成立,但也仅仅是免除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但是原告进行维权的合理开支仍然需要赔偿。在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知识产权法庭裁判要旨(2019)》第7条[案号:(2019)最高法知民终25号]指出:“销售者的合法来源抗辩成立,既不改变销售侵权产品这一行为的侵权性质,也不免除停止销售侵权产品的责任,仍应承担权利人为获得停止侵害救济所支付的合法开支。”

综上,合法来源抗辩是实践中使用率非常高的被告抗辩理由,在原告权属明确、客观侵权事实证据充分的情况下,采用合法来源抗辩的策略可以为真正不知情的销售者减免实际赔偿金额、避免过高损失。

 

附参考法条:

《著作权法》第59条第1款,复制品的出版者、制作者不能证明其出版、制作有合法授权的,复制品的发行者或者视听作品、计算机软件、录音录像制品的复制品的出租者不能证明其发行、出租的复制品有合法来源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专利法》第77条,为生产经营目的使用、许诺销售或者销售不知道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的专利侵权产品,能证明该产品合法来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商标法》第64条第2款,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关于知识产权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4条,被告依法主张合法来源抗辩的,应当举证证明合法取得被诉侵权产品、复制品的事实,包括合法的购货渠道、合理的价格和直接的供货方等。

  被告提供的被诉侵权产品、复制品来源证据与其合理注意义务程度相当的,可以认定其完成前款所称举证,并推定其不知道被诉侵权产品、复制品侵害知识产权。被告的经营规模、专业程度、市场交易习惯等,可以作为确定其合理注意义务的证据。

《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5条第3款,“有合法来源”是指通过合法销售渠道、通常的买卖合同等正常商业方式取得产品。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专利侵权判定指南》第133条,“来源合法”应当包括合法渠道、正常交易、合理对价。

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新闻时事、法律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作品内图片源于网络。仅供交流学习,若侵犯到您的权益,烦请联系客服告知,我们核实后将立即删除。
潘涵逸律师
提供全面、专业的法律服务
向我咨询
6
您的鼓励,将成为作者的创作动力。

继续阅读相关文章

潘涵逸律师
入驻律师
全部文章9

推荐阅读

热门文章

最新咨询解答

查看更多

听讼法律咨询公众号

律师回复不错过

听讼法律咨询小程序

随时随地咨询

我是律师

 

联系客服 9:00-18:00

027-85881208

听讼律助公众号

案源信息早知道

鄂ICP备18021267号-4 鄂公网安备42018502003405号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鄂B2-20210603)

Powered by 听讼网 Copyright © 武汉听讼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联系地址: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山大道465号三期光谷创意大厦2501-25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