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位置: 首页> 法律资讯> 知识产权> 商标权> 资讯详情
知名网名被他人冒用如何维权?
随着互联网时代的到来,大量网络名人的出现,网红一词应运而生。网红往往因其有巨大的粉丝数量,而使其网名产生商业价值,那对于网名的侵权行为应该如何加以防范呢?

随着互联网时代的到来,大量网络名人的出现,网红一词应运而生。网红往往因其有巨大的粉丝数量,而使其网名产生商业价值,那对于网名的侵权行为应该如何加以防范呢?本文从三个方面加以阐述。

一、将知名网名注册成商标

根据《商标法》第十条的规定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一)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国歌、军旗、军徽、军歌、勋章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的名称、标志、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

(二)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

(三)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

(四)与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授权的除外;

(五)同“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

(六)带有民族歧视性的;

(七)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

(八)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

(九)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

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

所以在注册网名作为商标时,应注意不能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的有关规定,尽早注册。

二、知名网名、艺名、笔名能否作为自然人的姓名权加以保护?

根据《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千零一十四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干涉、盗用、假冒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姓名权或者名称权。”第一千零一十七条:“具有一定社会知名度,被他人使用足以造成公众混淆的笔名、艺名、网名、译名、字号、姓名和名称的简称等,参照适用姓名权和名称权保护的有关规定。”

由此可知具有一定知名度的笔名、艺名等是具有相当的商业价值,具有人身依附性和特定指向性,应当予以保护。在知名网名被他人恶意使用时,有权诉请法院要求侵权人停止侵害。若他人、企业使用知名网名进行产品宣传等商业用途的,可以提请赔偿。

三、知名网名所有者可以以不正当竞争纠纷为由主张权利。

《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法第五条第(三)项规定:“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构成不正当竞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二款规定:“在商品经营中使用的自然人的姓名,应当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三)项规定的“姓名”。具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的自然人的笔名、艺名等,可以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三)项规定的“姓名”。”

由此可知,在知名网名被他人使用的情况下,可以以不正当竞争为由,提请对方停止使用该知名网名,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

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新闻时事、法律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作品内图片源于网络。仅供交流学习,若侵犯到您的权益,烦请联系客服告知,我们核实后将立即删除。
0
您的鼓励,将成为作者的创作动力。

继续阅读相关文章

李丹丹律师
入驻律师
全部文章4

推荐阅读

热门文章

听讼法律咨询公众号

律师回复不错过

听讼法律咨询小程序

随时随地咨询

我是律师

 

联系客服 9:00-18:00

027-85881208

听讼律助公众号

案源信息早知道

鄂ICP备18021267号-4 鄂公网安备42018502003405号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鄂B2-20210603)

Powered by 听讼网 Copyright © 武汉听讼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联系地址: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山大道465号三期光谷创意大厦2501-25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