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位置: 首页> 法律资讯> 婚姻家庭> 夫妻财产> 资讯详情
老公送钱给小三怎么办?可以起诉!
婚内出轨是有违公序良俗、违背法定义务的行为,应当承受法律上的不利后果和道德上的不良谴责。同时,法律上也不能支持小三因前述行为获得不当利益,否则等于变相鼓励不良风俗的产生。

老公出轨,给小三送钱怎么办?通过以下一则案例,来了解法院会如何处理。

案情简述

陈某和李某2007年登记结婚,系合法夫妻,婚姻关系持续至今。婚后,陈某发现丈夫李某与戴某存在婚外不正当男女关系,自2016年开始就通过微信向戴某频繁转账。陈某和李某并未对婚内的财产作出特别约定,双方对全部共同财产共同享有所有权。

陈某认为,李某未经陈某同意,擅自处分财产,赠与婚外人戴某,遂以戴某为被告、李某为第三人,提起诉讼,诉讼请求:1.请求确认第三人转给被告483315.86元的赠与行为无效;2.请求判决被告返还原告483315.86元,并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以483315.86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从起诉之日开始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陈某为证明上述事实,提交了结婚证、银行转账记录(包括银行回单、微信支付转账电子凭证)、通话记录作为证据予以证明。

法院判决

一、确认第三人李叶峰向被告戴幸子转账支付483315.86元的赠与行为无效;

二、被告戴幸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陈丽483315.86元及相应的利息(自2022年1月12日起以未支付本金为基数,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法律分析

一、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是否有权不经另一方同意将共同财产赠与他人?

首先需要明确的是夫妻关系不同于一般的财产共有人之间的关系,夫妻之间基于合法婚姻关系,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对外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依法产生互相代理的法律效果,该行为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60条规定,夫妻一方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夫妻双方发生效力,但是夫妻一方与相对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因此,从前述法条中可以看出,一方有权不经另一方同意处分共同财产的前提条件是为了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相反,如果该赠与行为不是为了家庭日常生活,则应属无效。

二、基于不正当婚外关系赠与财物,违背公序良俗,属于无效行为。

处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一方,与第三者有不正当男女关系,并基于此关系向第三者赠与财物,首先,该行为违背了婚姻中的忠实义务;其次,该行为违反公序良俗,为社会所不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53条第二款规定,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因此,该赠与行为无效,受赠方应当返还财产。

律师建议

对婚姻忠诚不仅是中国传统文化的要求,更是法定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43条第二款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因此,婚内出轨是有违公序良俗、违背法定义务的行为,应当承受法律上的不利后果和道德上的不良谴责。

同时,法律上也不能支持小三因前述行为获得不当利益,否则等于变相鼓励不良风俗的产生。最后,本律师建议所有婚姻不忠的受害者勇敢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参考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53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57条,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43条,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家庭成员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60条,夫妻一方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夫妻双方发生效力,但是夫妻一方与相对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夫妻之间对一方可以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范围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新闻时事、法律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作品内图片源于网络。仅供交流学习,若侵犯到您的权益,烦请联系客服告知,我们核实后将立即删除。
潘涵逸律师
提供全面、专业的法律服务
向我咨询
2
您的鼓励,将成为作者的创作动力。

继续阅读相关文章

潘涵逸律师
入驻律师
全部文章9

推荐阅读

热门文章

最新咨询解答

查看更多
离婚律师公众号

听讼法律咨询公众号

律师回复不错过

听讼法律咨询小程序

随时随地咨询

我是律师

 

联系客服 9:00-18:00

027-85881208

听讼律助公众号

案源信息早知道

鄂ICP备18021267号-4 鄂公网安备42018502003405号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鄂B2-20210603)

Powered by 听讼网 Copyright © 武汉听讼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联系地址: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山大道465号三期光谷创意大厦2501-25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