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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律规定
《劳动合同法》 第五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二、案例
案号:(2022)沪01民终2630号
裁判主旨:关于因A公司未及时开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导致武某无法就业的赔偿金。武某主张该期间段的赔偿金实质为A公司未及时办理退工手续开具离职证明而产生的延误退工损失。A公司则表示仲裁调解书就相当于离职证明,武某可以提供仲裁调解书就职,在双方劳动关系解除之后,武某未及时进行工作交接。
对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A公司作为用人单位为劳动者办理退工手续,是法律规定的应尽义务,即使武某存在尚未办理归还公司财物的情形,亦不能成为延误办理退工手续的理由;同时A公司主张仲裁调解书就相当于离职证明的意见,难以采纳。A公司应当及时为武某办妥退工手续并另行向武某提出归还公司物品的主张。
现A公司在2020年5月11日才为武某出具离职证明,由于A公司此行为的确会给武某造成延误退工的损失,应当支付武某2019年5月16日至2020年5月11日期间延误退工赔偿金。对于延误退工损失的金额,武某主张按照在A公司月平均工资为计算基数无法律依据,不予采信。
现结合本案实际情况,确认A公司应当按照2019年的失业金标准支付武某延误退工的赔偿金,经核算,A公司应当支付武某2019年5月16日至2020年5月11日期间因不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导致武某无法就业的赔偿金22,364.1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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