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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试图通过假离婚,放弃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终究只是竹篮打水一场空而已。
这里与大家分享上海松江法院一起债权人请求撤销债务人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条款的案例。
本案的当事人周某在交通事故中撞伤陈某,法院最终判决周某向陈某支付医疗费及各类赔偿金共20多万元。但在判决结果出来后,周某与妻子田某迅速办理了离婚登记,并在离婚协议中约定两套房产全部归田某所有,所有债务由周某承担。
周某的行为明显是为了逃避向陈某支付赔偿金的义务。针对该行为,陈某向法院提起了撤销权诉讼。请求撤销周某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
我国民法典对撤销权进行了明确规定,赋予了债权人在一定条件下撤销债务人恶意损害债权实现的财产处分行为的权利。其中,当债务人通过无偿处分财产或者不合理的有偿处分财产损害债权人权益时,债权人便享有撤销权。本案中,毫无疑问的,法院支持了陈某的撤销请求。周某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分割的条款既已被撤销,其无偿转让房产的行为也就不再有效。
这里有几个需要注意的地方:
1、行使撤销权有期间限制,为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因此,债权人必须在知道撤销事由后及时行权。
2、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这里的必要费用,一般包括律师费、差旅费、财产保全保险费等。
3、在法律上是没有“假离婚”一说,因此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撤销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条款,也不会影响离婚协议中关于解除婚姻、子女抚养等身份关系条款的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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