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踢球发生事故风险自担?
近日正值2021欧洲杯热火朝天之际,然而荣耀与风险并存,欧洲杯中有不少球员比赛中受伤了。

如果有朋友在欧洲杯期间看得群情激昂,自己也跃跃欲试想要在草地上驰骋一番的,千万要记得注意事先购买好相应保险。因为足球比赛正是典型的高风险体育运动,《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明确规定, 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此条规定表明,负担举证责任的受害人若是无法举证其他参加者是故意或者具有重大过失的情形下,其他参加者无需承担责任。

问:那么受害人是不是只能自认倒霉了呢?

也不一定。规定并未免除活动组织者或场地管理人的责任,如果能够证明活动组织者未尽应尽义务的,可以要求活动组织者对此承担责任。而证明活动组织者未尽应尽义务则比证明其他参与者具有故意或重大过失来得容易。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活动组织者的责任适用本法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至第一千二百零一条的规定。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至第一千二百零一条主要规定的正是活动组织者或特定场所经营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情况下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足球法律风险

问:事故发生在《民法典》之前,是否可以适用本规定?

可以,本条规定具有溯及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十六条规定:民法典施行前,受害人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受到损害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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