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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
在不良贷款清收工作中,准确打击借款人的痛点是清收的关键所在,通过摸清财产线索,追溯借款人的个人财产及夫妻共同财产变化情况,防止借款人以假离婚等方式恶意隐匿财产,逃避债务。

而落实“共债共签”是认定夫妻共同债务的直接手段,也为清收工作提供了强有力抓手,但没有落实“共债共签”该如何追偿呢?

一、夫妻共同债务的法律规定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二、何时认定夫妻共同债务

1、贷款申请时认定。《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明确了夫妻共同债务“共债共签”的基本制度,在贷款申请时夫妻双方共同签名可根据具体情况认定夫妻共同债务。
2、合同签订时认定。根据“共债共签”的基本制度,夫妻双方在贷款合同签订时共同签字的,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3、贷款发放后认定。如果在贷款申请和合同签订时,未进行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根据《民法典》规定,夫妻一方事后追认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4、民事诉讼时认定。如果在事前未认定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事后未进行追认或拒绝追认,债权人可通过举证证明贷款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
5、强制执行时认定。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强制执行程序不能认定夫妻共同债务。首先,强制执行的法律依据是裁判文书,执行人员根据裁判文书的内容依法采取执行措施,如果裁判文书未认定系夫妻共同债务或未认定债务人配偶应承担还款义务,那么执行程序将没有依法执行的依据;其次,认定是否为夫妻共同债务关系到夫妻另一方的权利义务,如果不经审判程序的举证和辩论等环节,在执行程序直接将夫妻另一方直接追加到执行程序中,并认定为共同债务共同承担责任,就剥夺了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所以,在执行程序中不能直接认定夫妻共同债务。不能认定的夫妻共同债务的后果就是无法执行夫妻共同财产全部,仅能对共同财产中债务人的个人份额进行执行。

二、如何认定夫妻共同债务

在不良贷款清收工作中,强制执行程序是债权实现的最终手段,为了防止借款人转让财产,逃避债务,通过执行夫妻共同财产进行清偿债务。因此,能否认定夫妻共同债务是债权实现的关键环节之一。《民法典》明确了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主要分为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夫妻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对其共同意思表示的形式没有特定要求,即可以是事前意思表示,贷款前夫妻双方共同签字,也是可以是事后意思表示,贷款后另一方予以追认。都符合“共债共签”基本制度要求,也符合民法关于意思自治原则的表现形式。事前认定的,需要夫妻双方共同提出贷款申请,或夫妻双方在借款合同上共同签字,或在另一方签字承认系夫妻共同债务,如果贷款申请时另一方在借款人配偶处签字,而非借款人处签字,但在贷款发放前,夫妻双方办理了离婚登记,另一方未参与贷款资金使用,也没有因贷款资金受益,将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事后认定的,可通过贷后回访时进行证据采集,可以通过书面确认、电话录音、短信、微信、邮件等方式进行判断。

二是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在家庭日常生活中,一方往往以家事代理的方式从事民事法律行为,夫妻一方贷款用于家庭日常生活,例如贷款用于房屋装修、购买汽车、医疗、赡养老人、抚养子女等,均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双方应当共同承担连带责任,但银行应保证贷款用途的真实性。如一方申请贷款用途为装修夫妻共同住房,但实际用途用于赌博,或申请贷款用于购买家庭日常代步汽车,但将汽车赠送情人,夫妻另一方不知情或未得到其追认,都将难以认定夫妻共同债务。日常家事代理产生的债务,关键要保证贷款用途的真实性,信贷人员在贷后工作中要做好贷款用途的核查,收集贷款用途佐证。
三是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对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原则上不认为是夫妻共同债务。若银行主张是夫妻共同债务的,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银行要承担举证责任,证明贷款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作为债权人的银行在建立债权债务关系时尽到审慎的注意义务。但在实践工作中,夫妻共同债务的举证很难,贷款资金使用时没有及时收集证据,在清收时另一方对共同债务拒不追认,其收集证据更是难上加难。
总之,在信贷业务操作过程中,最简单的做法就是“共债共签”,其符合法律规定的共同债务的认定,债权人无需举证证明,否则债权人要承担举证责任。
实践中,虽然没有落实“共债共签”,但根据夫妻双方的行为,也可以认定为是夫妻共同债务。另一方已经基于该债务受益,则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例如:借款人贷款用于个人经营项目,但经营项目的收入供家庭生活开支,即借款人配偶已经基于该债务受益,即使配偶拒绝追认,也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其配偶当然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共同债务
三、未认定夫妻共同债务的补救措施
在不良贷款清收过程中发现事前未落实“共债共签”,清收人员应该如何处置呢,不论如何都应站在有利于清收的基础上,通过证据采集或证据补强等手段,认定夫妻共同债务。
1、如尚未启动诉讼程序,信贷人员应通过贷后管理,进一步核实贷款真实用途,一方面,信贷人员核查贷款用途,通过收集贷款资金支付情况,进一步证明贷款用于家庭日常生活或共同生产经营,贷后回访是信贷员正常工作行为,借款人及其配偶不会明显抗拒,有利于证据收集;另外,如贷款未用于家庭日常生活或共同生产经营,就要证明贷款是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在此过程要着重注意尺度,不可目的性太强,防止借款人夫妻双方引起警觉,从而拒不配合导致前功尽弃,要放低姿态,通过贷款资料签署、录音、录像、微信聊天记录等方式,证明借款人配偶对贷款知情,且贷款属于共同意思表示。

2、如诉讼程序已经完结,则只能对个人债务部分进行追偿。

一是,要对借款人名下财产进查证,其个人财产可通过执行程序全部用于偿还贷款;

二是,要对借款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查证,在执行程序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析产,析产后借款人的财产份额可全部用于偿还贷款;

三是,要对借款人贷款后财产转让、赠与及购买行为进行查证,该环节是实践中最难落实的,需要掌握借款人贷款后详尽的财产信息,其目的是为了防止借款人恶意转移财产,损害债权人的合法债权实现,债权人可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和第五百三十九条规定行使债权人撤销权(债权人撤销权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所实施的危害债权的行为,可请求法院予以撤销的权利)。债权人撤销权兼具了形成权与请求权双重性质,受除斥期间限制。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一条规定了,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了除斥期间不适用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和延长的规定。因此,清收人员或信贷人员应注意除斥期间,防止权利丧失。

四是,查询借款人是否通过假借他人名义隐匿财产,该项财产往往都是大型财产,例如房产、汽车等,如果有证据证明债务人借他人名义购买财产,可通过行使代位权,对财产进行追偿,在实践中对此种借名关系仍存在争议,是通过确权之诉还是给付之诉处理标的财产,法律尚没有最终定论,实践中多以给付之诉进行立案。由于债权人对债务人享有债权,债务人对次债务人享有债权,债权人通过行使代位求偿权,代替债务人向次债务人主张权利,防止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的行为已经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五是,查询借款人是否存在应收账款,如果借款人应收账款未到期,可向法院申请查封,次债务人将不能直接向借款人履行债务,以保护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如借款人的其他债权已经到期的,当借款人怠于行权时,并已经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行使代位求偿权直接向次债务人主张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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