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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谨防被夫妻一方的债权人申请撤销
离婚的当事人,在离婚协议中以为取得完胜,得到全部的财产,整份离婚协议明晃晃在昭示己方的胜利,不料,未来的某个时刻,有个债权人突然冒出来,向法院提起撤销权之诉,要求撤销这份离婚协议,因为危及自己的债权实现。

案1:2017到2018年,胡某向钱某借款30万,已还5万。2018年9月钱某向法院起诉钱某和丁某(钱某配偶)共同还债,法院认定为胡某个人债务。另,钱某和丁某2002年结婚,2018年6月1日协议离婚,离婚协议第1、2款约定房产归丁某,房产上的贷款80万由丁某承担,轿车归丁某。
钱某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撤销胡某与丁某签订的《离婚协议》第1、2款。

一审法院认为,无法说明胡某系无偿放弃财产或双方恶意串通逃避债务,驳回钱某的诉讼请求。
二审法院认为,本案争议在于胡某签订离婚协议约定将涉案房屋及汽车归丁某所有的行为是否属于放弃财产、应否被撤销。
综合整份离婚协议来看,胡某在离婚时放弃可以分得的财产没有正当、合理的理由。离婚协议签订时胡某对钱某所负的债务已经到期,故本案应当认定胡某行为属于无偿放弃财产的行为,并对钱某的债权造成了损害。钱某请求撤销胡某放弃财产的行为,应予支持。

案2:2015年被告向原告购买客车一辆,已付购车款1,366,424元,尚欠购车款433,576元。原告2018年7月起诉后法院作出判决,被告于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支付原告车款433,576元及利息。该案进入强制执行程序后,因被告向原告购买的客车在老挝,法院无法执行,而被告没有其他财产可供强制执行。
原告到民政局一查,发现被告已经于2018年10与其配偶协议离婚,协议约定:“宝马一辆,女方存款15万元、酒店股份50万元、A01房的卖房尾款33.7万元均归女方所有”。被告方没有分得任何财产。原告认为,被告是为逃避债务,有意在离婚协议中将财分割给女方,致使被告无财产可供执行。遂起诉要求撤销《离婚协议》中有关财产处理的约定。
婚姻法

 法院一查,发现宝马系女方个人财产,A01房卖房款有35万元已转给了被告,酒店股份和15万存款为夫妻共同应均等分割,但被告未支付两个孩子的抚养费,且所购客车亦为夫妻共同,这四项综合判断,法院认为,被告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将上述15万存款和酒店股份由第三人享有的行为,并不违背在离婚财产分割时在平均分割的基础上兼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不能认定被告无偿转让财产。原告的诉讼请求依据的事实并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风险提示:螳螂捕蝉,黄雀在后。离婚协议中利益一边倒的安排,从离婚当事人双方来看,似乎是一方取得完胜,但却可能带来随后债权人撤销之风险;相反,离婚协议相对公平的外观设计,更有利于防范来自债权人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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