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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
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的规定,就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已经做了充分的讲解,那么夫妻共同债务如何清偿呢?

首先,只要认定了夫妻共同债务,按照法律规定是应当共同偿还的。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307条规定“因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产生对的债权债务,在对外关系上,共有人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第三人知道共有人不具有连带债权债务关系的除外;在共有人内部关系上,除共有人另有约定外,按份共有人按照份额享有债权、承担债务,共同共有人共同享有债权、承担债务。偿还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份额的按份共有人,有权向其他共有人追偿”,夫妻共同债务双方是连带责任,在夫妻共同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如以一方个人财产清偿,超过部分,可以向另一方进行追偿。而追偿的范围包括:在欺诈、胁迫或者重大误解的前提下就债务共同签字;以家庭生活需要为由借款但实际并未用于家庭生活;或者就该借款一方并未获得受益,其清偿明显显失公平等情形。
共同债务当然,如以离婚为前提,面对需要清偿的夫妻共同债务,也可要求减轻或者部分的债务分担,其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87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第1088条“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第1090条“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有负担能力的另一方应当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而对于想要继续维持婚姻关系的人来说,也可以依据该法第1066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的规定进行及时止损。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本着夫妻之间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的婚姻理念,强调了夫妻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有决定权,非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双方都有知情权和同意权,突破了以往民法利益衡量的基本规则,在一定程度上对家庭和弱势群体实施了倾向性保护立法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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