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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借资质应当对提供劳务者受害承担责任
2017年,发包方A公司将“酒店精装修改造工程”承包给B公司。

案情简介:

B公司将整体工程分包给C公司,C公司将其中电路改造部分工程分包给D公司,D公司将该部分工作交给包工头王某,王某召集张某负责具体电路改造实施工作。后张某在作业过程中,由于墙面水泥板垮塌导致双腿被砸伤,送医后确诊小腿骨和跟骨粉碎性骨折,住院14天,花费医药费8万余元,出院后行动受限,在家休养。

包工头王某在出事后仅向医院交付一万元住院押金后就不再负担任何费用,张某与其协商无果后,将A、B、C、D四家公司和王某一并诉上法庭,要求对其医疗费、伤残赔偿金、误工费、护理费等各项费用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经查A、B、C、D四家公司均具有施工资质,包工头王某不具有施工资质,属于借用D公司资质承揽工程,张某伤情经鉴定为8级伤残。

裁判结果:

经法院审理认为,A、B、C三家公司之间的承包分包行为有效,符合法律规定,而D公司属于出借资质给没有施工资质的包工头王某,构成违法转包行为,判决D公司和王某对张某各项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法律风险

律师评析:

依据法律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本案中,D公司签订的承包合同,实际上是将其施工资质出借给不具备施工资质的承包人,即包工头王某,据此收取管理费,在劳动者遭受损害的情况下,出借资质的单位需与实际承包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而发包方和其他分包人因提供证据证明已履行资质审核义务,最终被判无需承担连带责任。

劳动者在提供劳务受损害后,应及时向律师咨询,确认责任方归属并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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