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新劳动法对劳务派遣的修改规定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8-05-10 16:08浏览量:2917
2013年施行的新的劳作法对之前的劳作法做了部分修正,本文首要介绍其间关于劳务差遣的一些法令修正,下面是听讼网收拾的修正后的条文与之前的条文的的一些介绍,期望对劳务差遣作业者有所协助。
劳作合同法对劳务差遣的修正规则
一、关于运营劳务差遣事务条件的规则
《劳作合同法》第五十七条:劳务差遣单位应当依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则建立,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五十万元。
第五十七条第一款:运营劳务差遣事务应当具有下列条件:
(一)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二百万元;
(二)有与开展事务相适应的作业场所和施行;
(三)有契合法令、行政法规规则的劳务差遣管理制度;
(四)法令、行政法规规则的其他条件。
二、关于处理运营劳务差遣事务行政许可的规则
三、关于被差遣劳作者同工同酬权力的保证
第六十三条:被差遣劳作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作者同工同酬的权力。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作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许附近岗位劳作者的劳作报酬确认。
第六十三条修正为:被差遣劳作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作者同工同酬的权力。用工单位应当依照同工同酬准则,对被差遣劳作者与本单位同类岗位的劳作者施行相同的劳作报酬分配方法。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作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许附近岗位劳作者的劳作报酬确认。
劳务差遣单位与被差遣劳作者缔结的劳作合同和与用工单位缔结的劳务差遣协议,载明或许约好的向被差遣劳作者付出的劳作报酬应当契合前款规则。
四、关于劳务差遣岗位三性的确定及用工份额的约束
第六十六条:劳务差遣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许代替性的作业岗位上施行。
第六十六条修正为:劳作合同用工是我国的企业根本用工方式。劳务差遣用工是弥补方式,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许代替性的作业岗位上施行。
前款规则的临时性作业岗位是指存续时刻不超越六个月的岗位;辅助性作业岗位是指为主营事务岗位供给服务的非主营事务岗位;代替性作业岗位是指用工单位的劳作者因脱产学习、度假等原因无法作业的必定时间内,能够由其他劳作者代替作业的岗位。
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差遣用工数量,不得超越其用工总量的必定份额,详细份额由国务院劳作行政部门规则。

听讼法律咨询公众号

律师回复不错过

听讼法律咨询小程序

随时随地咨询

我是律师

 

联系客服 9:00-18:00

027-85881208

听讼律助公众号

案源信息早知道

鄂ICP备18021267号-4 鄂公网安备42018502003405号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鄂B2-20210603)

Powered by 听讼网 Copyright © 武汉听讼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联系地址: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山大道465号三期光谷创意大厦2501-25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