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中的变通规定有哪些,婚姻法变通规则的适用范围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9-03-20 18:00浏览量:540
婚姻法是与婚姻相关的法令,成婚、离婚等都需求依照婚姻法的内容施行。婚姻法的内容包含许多方面,其中就对变通做了相关的规矩,需求人们遵从。那么婚姻法中的变通规矩有哪些,婚姻法变通规矩的适用范围?
婚姻法中的变通规矩有哪些
拟定变通规矩时应当遵从的准则有二:
一是以全国性的婚姻家庭立法(《婚姻法》、《收养法》等)的准则为依据,全国性的婚姻家庭立法中的准则规矩反映了我国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准则的实质和特征,对各民族自治当地的婚姻家庭关系是相同适用的。
二是结合当地民族婚姻家庭关系的具体情况。在拟定有关规矩时,要将准则性和灵活性结合起来。
拟定变通规矩的程序:自治州、自治县拟定的变通规矩,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同意后收效。自治区拟定的变通规矩,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同意后收效。
变通规矩的主要内容
(1)关于法定婚龄
许多民族自治当地的变通或补充规矩都将《婚姻法》中的法定婚龄降低了2岁,以男20周岁、女18周岁为最低的成婚年龄。新疆、西藏、宁夏、内蒙古等都是如此规矩的。
(2)关于婚姻家庭风俗的变革。
许多变通或补充规矩都有尊重民族传统、宗教信仰和变革不符合婚姻法准则的落后风俗的内容。如废弃一夫多妻、一妻多夫的封建婚姻,制止宗教干与婚姻家庭,成婚、离婚有必要依法办理等。
(3)关于计划生育。
计划生育是我国的基本国策。少数民族也要实施计划生育,但在方针上能够恰当放宽。有些民族自治当地依据本地区、本民族的具体情况,在生育控制上作了恰当变通的规矩。也有一些民族自治当地的规矩是同国家的生育方针完全一致的。
(4)关于民族通婚。
某些民族自治当地对此作了清晰、必定的规矩。例如,宁夏回族自治区规矩:“回族同其他民族的男女自愿成婚,任何人不得干与。”另一些民族自治当地对此未作规矩,可依照《婚姻法》的精力、国家的民族方针和宗教方针,结合具体情况妥善处理。
(5)关于子女的民族隶属。
不同民族的男女成婚,有必要正确地处理所生子女归于父方民族仍是母方民族的问题。一些民族自治当地均规矩,子女的民族隶属由爸爸妈妈两边商定。有的民族规矩,子女未成年时由爸爸妈妈商定,成年后由子女自定。
一些当地在贯彻执行《婚姻法》的有关规矩时,还依据当地的实际情况作了有针对性的补充规矩,如制止家支、部落干与婚姻自由,制止代替、转房的婚姻关系等。
婚姻法变通规矩的适用范围
关于变通规矩的适用范围,各民族自治区当地的具体规矩颇不相同,大致能够分为以下几种景象:
(1)只适用于本地区的少数民族,不适用于汉族。
(2)只适用于本地区少数民族中的一般大众,不适用于少数民族中的干部和员工。
(3)只适用于本地区乡村、牧区的少数民族居民,不适用于城镇中的少数民族居民。
(4)既适用于本地区的少数民族,也适用于同少数民族成婚的汉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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