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权的概念和特征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8-05-29 13:29浏览量:706
债款人之代位权是指当债款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享有的权力,致使影响债款人债款的完成时,债款人为了保全自己的债款,能够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款人对第三人的权力之权力。债款人的代位权,是债款人所固有的实体法上的一种权力。它的效能及于债款人、债款人和次债款人。下面听讼网小编就债款人的代位权准则及其完善作些浅见。
一、代位权的概念和特征。
所谓债款人的代位权,是指债款人应当行使却不行使其对第三人(次债款人)享有的权力而有害于债款人的债款时,债款人为保全自己的债款,能够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款人的权力,又称为代位诉权或直接诉权。代位权准则在国外立法中也有规矩,但作为一种法令准则正式建立于法国。我国债款人的代位权有如下法令特征:
1、债款人代位权是债款的从权力,随债款的发生,搬运和消除而发生、搬运和消除。债款人代位权不能独立发生,也没有独立存在的或许,只能依附于合同债款以及其他债款而存在。债款人没有到期债款,债款人就无代位权可言。债款搬运,其伴随搬运,债款消除,其伴随消除。
2、债款人代位权是债款人以自己的名义,代债款人之位向债款人的债款人建议权力。债款人代位权不是代理权,不适用代理权的规矩,差异在于债款人是以自己的名义而不是以债款人的名义行使权力。
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简称《合同法》)第七十三条明确规矩了债款人之代位权:“因债款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款,对债款人形成危害的,债款人能够向人民法院恳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款人的债款,但该债款专归于债款人本身的在外。”①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说(一)》(以下简称《合同法解说》)第11条至22条对代位权也作了具体的规矩。代位权是债款人权力的扩张,是对传统合同法债的相对性理论的打破;将“入库规矩”变为“直承受偿规矩”的做法成为我国债款人代位权准则的一大特色。债款人的代位权,是债款人所固有的实体法上的一种权力。它的效能及于债款人、债款人和次债款人。
债款人的代位权起始于罗马法中的代位恳求权(或称直接诉权)。在罗马法中的代位恳求权准则,其意义是指债款人关于债款人不行使自己的权力而影响债款人权力完成时,债款人得以自己的名义替代债款人行使权力的权力。现代意义上的债款人的代位权准则,最早呈现于1804年《法国民法典》,该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六条规矩:“债款人得行使债款人的一切权力及诉讼,但权力和诉讼权专归于债款人的,不在此限。”我国调整民事联系的根本法令《中华人民共和国》没有规矩债款人的代位权准则。但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若干问题的定见》第300条对代位权也作了规矩,被履行人不能清偿债款,但对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款的,人民法院可依债款人的恳求,告诉第三人向恳求人实行债款。跟着我国经济体制由单一的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化的开展,各种市场主体之间的债款纠纷也跟着添加,再加上各方面的原因,债款案子的审理难度也越来越大,这特别表现在不少债款人为了躲避债款,成心不建议自己的债款,乃至抛弃自己的债款,这样不只使债款人的权力得不到完成,债款案子的判定也难以得到履行,从而对社会经济秩序和商业道德构成了更深层次的的危害。鉴于上述社会现实,为保证市场经济的买卖安全,加强对债款人的债款维护就突显必要,而作为债款保全手法之一的债款人的代位权准则天然就在我国立法中得到了建立。这一立法空白在我国逐渐由司法解说到以立法的方法确认下来,因而在《合同法》中作了明确规矩 “因债款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款,对债款人形成危害的,债款人能够向人民法院恳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款人的债款,但该债款专归于债款人本身的在外。”这便是债款人的代位权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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