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约定竞业限制经济补偿竞业限制条款无效吗?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9-02-01 00:43浏览量:612
【案情】
2009年3月,周某进入某公司作业,担任该公司工程师。由于触及商业秘密问题,两边订立了一份保密协议,该保密协议约好了竞业约束条款,即约好在劳作合同停止后2年内,周某不得到与该公司从事同类事务的有竞赛联系的其他用人单位作业,不得自己开立从事与某公司同类事务的企业,并约好周某若违背该保密协议应该向某公司一次性付出5万元违约金,但该协议未约好竞业期间对周某的经济补偿。2012年3月,两边劳作合同到期,周某脱离该公司,同年8月,周某进入某家与原先公司从事同类事务的有竞赛联系的公司作业。某公司以周某违背竞业约束条款为由向人事与劳作争议裁定部分请求劳作裁定,要求周某付出违约金5万元。
【不合】
关于周某是否应该向某公司付出违约金存在争议。
第一种定见以为,周某应该向某公司付出违约金。由于两边签定了保密协议,且该协议合法有用,周某违背该协议就应该付出约好的违约金。
第二种定见以为,保密协议的竞业约束条款无效,周某无需向某公司付出违约金。
【管析】
笔者赞同第二种定见,理由如下:
周某是否应该付出违约金的关键在于该保密协议的竞业约束条款是否合法有用。依据权力职责对等准则,一般来说,有权力就有职责,有职责就有权力。某公司与周某签定的保密协议能够视为劳作合同的一部分,该协议只约好周某有恪守竞业约束的职责,而未约好其有取得竞业约束补偿的权力。而取得竞业约束补偿的权力是劳作合同法第二十三条赋予劳作者的法定权力,该条规则,对负有保密职责的劳作者,用人单位能够在劳作合同或许保密协议中与劳作者约好竞业约束条款,并约好在革除或许停止劳作合同后,在竞业约束期限内按月给予劳作者经济补偿。即约好竞业约束的,就应该一起约好竞业约束的经济补偿。给付竞业约束的经济补偿是劳作者竞业约束的对价,是用人单位的法定职责,也是劳作者法定的权力。
《劳作合同法》第二十六第二项的规则,用人单位革除自己既的法定职责,扫除劳作者权力的,劳作合同无效或部分无效。保密协议中的竞业约束条款革除了某公司的法定职责,扫除周某法定的权力,其违法了权力职责对等准则,也违背了劳作合同法的强制性规则,所以该协议的竞业约束条款无效。已然该保密协议的竞业约束条款无效,周某当然无需依该条款向某公司付出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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