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签了两年的公司竞业限制协议,去年离职后公司按协议发放一年的竞业限制补偿金,然后邮件通知解除竞业限制协议,但拒绝额外支付劳动者三个月的竞业限制经济补偿,理由为协议中有约定: “如甲方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日期当日或之前的任何时候解除乙方的竞业限制义务,甲方则无需支付乙方任何竟业限制补偿金或赔偿金”。 本人想问上述约定是否合法?本人是否可以向公司讨要额外支付劳动者三个月的竞业限制经济补偿?
劳动争议浙江省-杭州市2025-11-04 15:29:26135*****953
律师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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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蓉律师月帮助2290人广东天诺律师事务所你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6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6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12年;其中,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到期用人单位提出不续签劳动合同或者以克扣工资、未缴纳社保公积金等为由主张被迫解除劳动关系的可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违法辞退须支付经济赔偿金,经济赔偿金是经济补偿金的两倍。协商不成可以向劳动监察大队投诉或者申请劳动仲裁。回复于 2025-11-05 11:36:37 咨询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