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规定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9-02-02 07:23浏览量:492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房地产开发企业办理,标准城市房地产开发商场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办理法》、国务院《城市房地产开发运营办理条例》、《山东省城市房地产开发运营办理条例》和建造部《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办理规则》,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在本省设市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从事房地产开发运营的企业(简称开发企业)。
第三条 本规则所称房地产开发企业是依法建立,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
第四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依照本规则请求核定企业资质等级。
未获得房地产开发资质等级证书(以下简称资质证书)的企业,不得从事房地产开发运营事务。
第五条 省建造行政主管部门担任全省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办理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建造(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担任本行政区域内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办理工作。
第六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依照企业条件分为一、二、三、四级和暂定资质。
(一)一级资质:
1、注册资本不低于5000万元。
2、从事房地产开发运营5年以上。
3、近3年房子修建面积累计竣工30万平方米以上,或许累计完结与此适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
4、接连5年修建工程质量合格率达100%,项目竣工归纳检验合格率达100%,优良品率60%以上。
5、上一年房子修建施工面积15万平方米以上,或许完结与此适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
6、有职称的修建、结构、财政、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的专业办理人员不少于40人,其间,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不少于20人(高级职称的8人),持有岗位资格证书15人(修建、结构、房地产5人;管帐4人;企业司理、项目和出售司理5人;计算1人)。
7、工程技术、出售、财政、计算等事务担任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
8、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商品住所出售中实行了《住所质量保证书》和《住所运用说明书》准则,质量投诉率(投诉房子面积与总出售房子面积之比)2%以下,质量投诉处结用户满意率100%。
9、未发生过严重工程质量事故
(二)二级资质:
1、注册资本不低于3000万元。
2、从事房地产开发运营3年以上。
3、近3年房子修建面积累计竣工15万平方米以上,或许累计完结与此适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
4、接连3年修建工程质量合格率达100%,项目竣工归纳检验合格率达100%,优良品率60%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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