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2019年5月11日收到公司单方面解除合同书,我在那公司工作15年,要求赔偿金,因5月11日那天还没有公布2018年的社平工资,公司认为只能以2017年的来计算,那么我的工资超出了社平工资的三倍,规定有最高年限12年,赔偿只能按照12个月来赔偿,我认为劳动法规定以上年度社平工资为标准,且5月30日公布了2018年社平工资,我工资没有超过社平工资的三倍,我现在提出赔偿,理应按照实际工资,实际年限15年来赔偿,请问:我得到的赔偿是按照公司认为的呢?还是我认为的?谢谢!
劳动争议江苏省-苏州市2019-07-15 10:33:16139*****4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