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年1月业务变更公司进行交接,由老公司入职新公司,口头承诺所有薪资待遇不变,24年月打卡工资正常发放,年终部分以项目亏损为由年终奖部分打了22折,25年3月开始以项目亏损为由,月工资降薪2000/月,要求个人签署降薪协议,后续再以绩效打分为由每月扣除1-3千不等,工作日及节假日在工作时间以外需要及时回复微信工作群内容,社保只按最低标准缴纳(个人所得税可查询月打卡工资金额),目前有意愿和公司进行单方便协商离职,请问可以如何谈判保障自身最大利益(劳动合同只签署国家规定最低档数额)
劳动争议浙江省-杭州市2025-08-05 20:10:07152*****184
律师回复
-
-
-
-
刘蓉律师月帮助2876人广东天诺律师事务所你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6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6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12年;其中,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到期用人单位提出不续签劳动合同或者以克扣工资、未缴纳社保公积金等为由主张被迫解除劳动关系的可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违法辞退须支付经济赔偿金,经济赔偿金是经济补偿金的两倍。协商不成可以向劳动监察大队投诉或者申请劳动仲裁。回复于 2025-08-06 11:19:07 咨询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