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深圳某家医疗公司上班,合同上月薪是2w,现在公司要求每个月加班40小时,工作日加班24小时,周末加班16小时,且没有调休。 给的加班费一共才1300元一个月。这个符合劳动法吗?我看深圳市的劳动法不是按照我的2w月薪计算吗?领导说只按照深圳最低工资标准,所以一个月加班40小时也只有1300元。如果按照我的工作时间工资150%计算,我加班时薪应该超过200元/小时,一个月加班40小时应该加班费接近1w。 如果我现在不打算离职的话,等我跳槽去下一家公司,我可以去劳动部门申诉按照一万元的加班费让公司补偿吗?我该怎么收集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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