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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能否主张误工费?
当网约车发生交通事故,仅仅车辆受损而没有人身损害时,此时无法主张误工费,但可以通过主张合理停运损失进行救济。

发生交通事故后,有些当事人尤其是网约车司机通常会向责任方主张赔偿误工费,那么关于误工费究竟是否有法律依据呢?今天我们就从法律角度分析下这个问题。

一、交通事故中误工费的适用条件

根据《民法典》1179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从上述法条中可以看出,法律对于误工费的赔偿是持支持态度的。但如果仔细分析,会发现误工费的适用有一个重要前提,即造成人身损害。因此,要回答这个问题,必须要确认受害人在交通事故中是否遭受了人身损害。

如果受害人是人身损害,则可以直接适用上述法条,请求赔偿误工费用。

那么误工费要如何计算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因此,根据上述规定,如果有固定收入,则按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如果没有固定收入,则首先按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无法确定的,则按同行上一年度的职工平均工资计算。

二、网约车发生交通事故可否主张误工费?

主张误工费的前提是遭受人身损害,因此若未遭受人身损害,原则上确实是无法主张误工费的。

但是,虽然无法主张误工费,但是立法者仍然为因车辆损毁导致产生误工损失的情形设置了救济途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条: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财产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二)...;(三)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四)...。

从上述法条中不难看出,“合理停运损失”就相当于许多车主主张的“误工费”。但同样的,它也有相应的适用条件,即必须是“依法从事经营性活动的车辆”。依法从事是指必须经过相关部门行政许可,获得相应的营运资质;经营性活动是指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营利活动。网约车作为从事经营性活动的车辆,依靠载客运输作为收入来源,依法可以主张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合理停运损失。

通常来说,要证明是依法运营的网约车,需要出示两个证件:一是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二是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前者是对车辆资质的认定,证明该车辆符合运营的标准;后者是从事网约车服务的驾驶员合法身份证明。有了上述两个证件,即可证明涉事车辆是依法从事经营性活动的车辆了。

综上所述,当网约车发生交通事故,仅仅车辆受损而没有人身损害时,此时无法主张误工费,但可以通过主张合理停运损失进行救济。

参考法条:

《民法典》1179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 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财产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维修被损坏车辆所支出的费用、车辆所载物品的损失、车辆施救费用;
(二)因车辆灭失或者无法修复,为购买交通事故发生时与被损坏车辆价值相当的车辆重置费用;
(三)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
(四)非经营性车辆因无法继续使用,所产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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