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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中,作为受害方因交通事故导致了一系列的损害结果,误工费就是一项损失。正常来说,受害者主张误工费损失,应当举证证明误工费的计算标准,赔偿权利人申请误工费用需提供的证明文件包括:1、劳动合同或劳动关系证明;2、工资收入证明;3、因误工单位扣发或扣减工资证明;4、其他受害人受伤治疗期间认为应当可以正常取得的收入证明。
现实中,还存在这样的一种情况,即交通事故受害人可能是家庭主妇等,一直都没有参加工作,也就不存在收入证明等相关证据。此种情况下,应当以什么标准进行主张误工费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规定:“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受害人无固定工作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误工费是属于受害人如未遭受人身侵害而本应获得却因侵害行为无法得到的利益,是以受害人有无劳动能力、误工时间及收入状况来判断,确定其是否存在误工费损失及数额,并非以有无实际工作或年龄大小来判断。(来源:黑龙江省七台河市茄子河区人民法院(2019)黑0904民初291号案件)
由此可知,即使受害人没有工作和固定收入,还可以兜底的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以避免受害人因交通事故导致的损害结果无法得到法律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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