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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轨方起诉离婚,如何申请离婚损害赔偿
琳琳的老公出轨了,并且和第三者光明正大同居五六年了,估计是第三者施压,琳琳红老公起诉到法院,要和琳琳离婚。但事已至此,琳琳也没办法,离婚是必然的,只是时间长短的问题。

针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一般来说是:先协商,协商不成的,就夫妻平均分配;但是本案中琳琳老公有出轨的过错行为,所以琳琳是无过错方,法官可能考虑给琳琳多分一些。

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除了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外,最容易被大家忽略的是离婚损害赔偿。

那什么是离婚损害赔偿?何时提出离婚损害赔偿?以及离婚损害赔偿的标准是什么?

一、何为离婚损害赔偿?

离婚损害赔偿,是指夫妻一方有过错致使婚姻家庭关系破裂,离婚时对无过错的一方所受的损失,有过错的一方应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

因此,离婚损害赔偿必须满足以下的条件:

1.以离婚为前提,也就是说,必须是离婚时或者离婚后才能提出离婚损害赔偿,不能在婚姻存续期间提出。

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八十七条 承担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为离婚诉讼当事人中无过错方的配偶。

  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对于当事人基于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提出的损害赔偿请求,不予支持。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不起诉离婚而单独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2.法定过错行为与双方离婚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双方离婚是法定过错行为造成的,则无过错方可提出损害赔偿;如果双方是因其他原因导致离婚,则不能主张离婚损害赔偿。

何为法定过错行为?民法典对此也进行了限定。

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离婚损害赔偿】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3.需另一方无过错。

从上述法定过错行为,其实我们可以看出,夫妻一方实施这些行为会对另一方,在物质上或者精神上带来一定的侵害,属于一种侵权行为,所以无过错方才能主张损害赔偿,如果双方都有上述过错,那相当于对双方都造成了侵害,任何一方都不能主张离婚损害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九十条 夫妻双方均有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过错情形,一方或者双方向对方提出离婚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在本案中,琳琳的老公与第三者同居了五六年,属于法定的过错行为,琳琳并没有上述法定的过错行为,而他老公的同居行为对琳琳的情感、精神造成了极大的损害,因此琳琳可以向他老公提出离婚损害赔偿。
离婚
二、何时提出离婚损害赔偿?

除了前述离婚损害赔偿,必须是以离婚为前提外,法律为了保护无过错方的利益,对何时提出离婚损害赔偿,没有特别严格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八十八条 人民法院受理离婚案件时,应当将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等规定中当事人的有关权利义务,书面告知当事人。在适用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时,应当区分以下不同情况:

  (一)符合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原告基于该条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

  (二)符合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如果被告不同意离婚也不基于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就此单独提起诉讼。

  (三)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一审时被告未基于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双方当事人同意由第二审人民法院一并审理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一并裁判。

本案中,小红为无过错方,她作为被告,最简便也最保险的就是在一审过程中提出损害赔偿。

三、离婚损害赔偿的标准

就如前述所说,法定过错行为其实是一种侵权行为,该种侵权行为的损害后果包括物质损害和精神损害。

其中,物质损害包括物、货币、有价证券、财产性权利等的损害,比如,在重婚或与他人同居时,婚外性行为感染性病致使无过错方身体受到伤害,由此产生的医药费;以及为获得配偶不忠行为的证据而支出的费用;虐待家庭成员或者实施家庭暴力造成无过错方受伤的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者生活补助费等;遗弃家庭成员造成的扶养费、家庭生活费等。当然,也可以将律师费、诉讼费计算在内。

精神损害包括名誉、荣誉、情感等的损害。翻阅过往判例,有判5000的,也有判100000的,这部分损失比较主观,但是也不能任意扩大,因此法律对此也进行了限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条 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

(一)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

(三)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

(四)侵权人的获利情况;

(五)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

(六)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

  法律、行政法规对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等有明确规定的,适用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在审理案件中,法官重点考察过错方实施行为的多寡、时间的长短、手段的恶劣程度、公开度以及对过错方的精神控制程度、对受害人肉体所造成的伤害程度以及当地的平均生活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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