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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财产与个人财产划分
哪些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哪些属于个人财产,对于想离婚的当事人来说这是除了孩子抚养权之外最关注的一个问题。

离婚案件中,让夫妻双方最终变得陌生的就是对夫妻财产分割纠纷,当事人因为觉得在婚姻中付出的更多且对对方的不满而想获得更多的财物。那么要获得更多的财物,就需要分清楚那些是夫妻共同财产,在分配时更好的维护自己的权益。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该条文采取列举式和概括式相结合的方式,第一款前四项列举了四种财产属于夫妻财产,第五项是抽象概括式的兜底规定:
1、工资、奖金、劳务报酬,均为劳动所得,是指丈夫或者妻子一方或者双方从事一切劳动包括脑力劳动、体力劳动所获得的工资报酬和奖金报酬等。与之前的法条相比,增加了“劳务报酬”,因为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多种经济形态并存,很多人通过非固定工作获得报酬,如咨询费、讲课费等等,此类财产属于劳务报酬范围,不能被工资、奖金所覆盖。
2、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是指凡是属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从事生产、经营、投资等所获得收益,均为夫妻共同财产。这里的“所得”是指不管是夫妻双方或者夫妻一方所得,且这种所得是对财产的权利,而不是一定要实际占有。
3、知识产权收益,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获得或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财务性收益。包括作品出版发行或允许他人使用而获得的报酬;专利权人许可他人使用专利或转让专利权所取得的收入;商标所有人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的商标或转让商标权所取得的收入等。
4、共同受赠、继承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乙方继承、受赠的财产作为夫妻共同财产,符合婚后所得共同制财产原则,但是按照《民法典》第1063条第3项规定,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丈夫或妻子一方的财产除外。
5、其他应当属于共有财产包括: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所得收益;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等。
 共同财产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1、个人财产:婚前个人财产。婚前个人所有的货币及一般的生产资料、生活资料归个人所有。婚前财产在婚姻存续期间所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2、一方因受到人生损害获得的赔偿和补偿。因人身伤害而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赔偿、补偿,该种财产具有人身性质,是用于保障受害人生活的基本费用,属于个人财产。此项补偿和赔偿中,一般包含了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此项目属于工资性收入,在司法实践中通常被认为是夫妻共同财产。
3、赠与合同或者遗嘱中确定归夫妻一方的财产。赠与人或者被继承人明确赠与或继承人的,这份赠与或继承具有鲜明的个人属性,是赠与人或被继承人真实意思表达。
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个人衣物、书籍、资料等,都是极具个人属性的财物,为个人财产。不过有时候不太容易分得清楚,尤其是在离婚诉讼中,双方都认为是自己的个人属性财物,完全归一方所有不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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