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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握好这些程序的要点,基本上就等于处理好了案件的基础性工作。因此,对待司法鉴定需要慎之又慎。
根据《民法典》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的有关规定,建筑工程争议案件一审鉴定的要点有以下3种:
1、有关鉴定事实的范围。是局限于双方的争议事实范围仅对有争议的事实进行鉴定,还是双方全部的争议范围;
当事人对部分案件事实有争议的,仅对这一部分进行鉴定,既可以省钱,也可以省事。但是如果争议事实范围不能确定,或者双方当事人都请求对全部事实进行鉴定,那么就只能全部鉴定。
2、申请鉴定的应该是法官及合议庭本身无法直接确定的专门性问题。对于合同的履行与违约等法律问题不应进入鉴定申请范围;
申请鉴定的问题应当仅限于对工程造价的多少、质量是否达标、修复费用等专门性问题。这些问题不是法官或者合议庭可以直接确定的法律问题和一般性事实问题,因此才有鉴定的必要。
3、哪一方负有对待定事实的举证责任。
负有举证责任的一方可能会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因此,如果向法庭认为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释明后。当事人一方就要予以高度的重视。因为不管是法院释明后自己未申请鉴定,或者虽申请鉴定但未支付鉴定费用,或者拒不提供相关材料,都会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有关建筑工程争议案件的司法鉴定,在实践中是一个案件得到准确和公正处理的基础。无论是诉讼的哪一方,也无论在资料上如何有理,都可能需要通过这样一个司法鉴定的程序来确定争议的事实真相、争议问题的结论,进而给裁判者提供一个裁判的依据。因此,把握好建筑工程案件的司法鉴定问题,是处理好一个建筑工程争议案件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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