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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名股东具有哪些法律风险?
张三投资了不少的公司,由于手续繁杂加之规避关联交易,张三的法律顾问建议张三以隐名股东的方式,通过股权代持协议来控制公司,不知道这有哪些法律风险?

张三国法律上并没有“隐名股东”的正式定义,隐名股东是“实际出资人”的俗称,而与之相对应的是“显名股东”,法律上称之为“名义股东”。因实际出资人没有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为公司的股东,存在着诸多的法律风险,如:名义股东滥用股东权利、妨碍实际出资人行使股东权利;名义股东擅自处分股权或因其个人债务质押股权或者造成股权被采取财产保全措施、被强制执行拍卖;实际出资人想“显名”时,名义股东拒不配合,……等等。所以,您想通过股权代持协议来控制公司的目的,如果名义股东拒不配合,是很难实现的。

另外,您想通过当隐名股东的方式来规避关联交易估计也很难,且不说目前大数据是能够查询到很多公司实际控制人的,如果将来您与名义股东发生纠纷,一旦“显名”,您的想法也会落空的。
隐名股东
关联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
第二十四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对该合同效力发生争议的,如无法律规定的无效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有效。
前款规定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因投资权益的归属发生争议,实际出资人以其实际履行了出资义务为由向名义股东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名义股东以公司股东名册记载、公司登记机关登记为由否认实际出资人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实际出资人未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请求公司变更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记载于公司章程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十五条 名义股东将登记于其名下的股权转让、质押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实际出资人以其对于股权享有实际权利为由,请求认定处分股权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的规定处理。
名义股东处分股权造成实际出资人损失,实际出资人请求名义股东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
【实际出资人显名的条件】实际出资人能够提供证据证明有限责任公司过半数的其他股东知道其实际出资的事实,且对其实际行使股东权利未曾提出异议的,对实际出资人提出的登记为公司股东的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公司以实际出资人的请求不符合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24条的规定为由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民法典》
第三百一十一条 【善意取得】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据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
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适用前两款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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