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恋爱期间财物赠与纠纷的法律要点
恋爱期间财物赠与纠纷的法律要点了解一下~

大部分人在一开始都是因感性而投入一场恋爱的,但是,生活不可能永远感性随意。恋爱双方一旦激情过后,剩下的很有可能是一地鸡毛。因此,恋爱期间多一些理性的考量,可以避免分手后的诸多纠纷,特别是存在财物赠与行为的情况。

 

问题1.

恋爱期间一方自愿赠送给对方未超出日常交往范畴的财物,视为一般性赠与,恋爱关系终止后,赠与方要求返还的,一般不予支持。

一般性赠与常见的如一方微信红包或转账给另一方有特殊含义的金额数字“520”、“1314”等,或者在特殊纪念日时给予的礼物、现金等,通常都会被认为是维系感情的必要支出或双方的共同消费,无法在分手后要求返还。

所以,该怎么给或收,知道了吗?

 

问题2.

恋爱期间,一方或其近亲属以恋爱双方结婚为目的,自愿赠与另一方财物,视为附解除条件的赠与。当缔结婚姻目的无法实现时,赠与行为失效,赠与人要求对方返还的,一般予以支持。但赠与财物已用于双方共同生活支出的,可酌情扣减后返还。

如何证明是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呢?如给付财物时未明确备注以结婚为目的等内容的,则需要考虑赠与的财物价值大小、双方的经济收入情况、相处时间的长短、是否见过家长、对外是否以配偶相称等因素或情节综合予以判断。

如果觉得在备注中写“以结婚为目的”的文字太过直白冷血、破坏感情,那么委婉点的表述可以是“一定要结婚”、“早日领证”等,当然,这样的表述法律上的风险自然会更高。

 

问题3. 

有配偶者在婚姻存续期间与他人恋爱并赠与财物,如该财物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未经配偶同意的赠与行为系无权处分,非经追认赠与行为不发生效力,当事人请求返还的,一般予以支持。

不仅是无权处分夫妻共同财产,更是违背公序良俗法律原则。配偶主张追回,几乎铁定是要返还的,当然,第三者主张在与有配偶者生活相处中共同消耗的,会酌情扣减。

其实真要给或收,也不是没有办法,比如走公司公账、直接给现金等。如果是微信转账、个人银行账户转账,到时一拉账目,很难赖掉。(可不是教人违法犯罪,破坏他人感情生活,我们的目的是要知道敌人的手段有哪些,以防患于未来)

 

问题4. 

 

与有配偶者恋爱并赠与个人财物,若有配偶者未告知赠与方其已结婚,赠与方以有配偶者欺诈为由请求撤销赠与行为并返还财物的,一般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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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陈辉律师
劳动仲裁和执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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