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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破产债权转让给第三人法律解析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条“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

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
(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当事人约定非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当事人约定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第三人。”规定了债权转让的三种情形,并无对破产程序中债权不可转让的规定。

企业破产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也并未禁止破产程序中的债权转让。因此,在债权性质为有效存在的具有可让与性的债,且让与人与受让人就债权的转让达成协议的情形下,债权转让的行为不因债务人面临破产或已进入破产程序而受到影响。

需要注意的是,《企业破产法》虽未禁止在破产程序中进行债权转让,但对转让获得的债权行使抵销权有所限制。《企业破产法》第四十条规定“债权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前对债务人负有债务的,可以向管理人主张抵销。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抵销:
(一)债务人的债务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后取得他人对债务人的债权的;
(二)债权人已知债务人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破产申请的事实,对债务人负担债务的;但是,债权人因为法律规定或者有破产申请一年前所发生的原因而负担债务的除外;
(三)债务人的债务人已知债务人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破产申请的事实,对债务人取得债权的;但是,债务人的债务人因为法律规定或者有破产申请一年前所发生的原因而取得债权的除外。”
破产法
同时,破产前作出的债权转让行为在司法实践中也存在诸多风险,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一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一)无偿转让财产的;
(二)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的;
(三)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
(四)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的;
(五)放弃债权的。”第三十二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六个月内,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仍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的,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但是,个别清偿使债务人财产受益的除外。之规定 ,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作出的债权转让行为可能因债权转让协议被认定为无效而被撤销。

破产债权转让后,由新的债权人代替原债权人申报债权、行使表决权并接受清偿。因债权转让会导致债权人数量的变动,进而影响债权人会议的表决结果。因此,债权转让时应对此进行相应规制,防止部分债权人利用债权转让起到控制债权人会议表决结果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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