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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任何权利都需要权利主体自己的维护,优先受偿权也是如此,因此,在真正行使优先受偿权时,还需要按照法律的有关规定行使,才能使自己的权利得到充分的维护。
根据《民法典》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的有关规定,建筑工程承包人行使优先受偿权时,应该注意以下6个问题:
1、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
既然是法定的优先权,就名正言顺地要求排除抵押权和其他债权!
2、装饰装修工程具备折价或者拍卖条件,可以行使。
装饰装修工程具备同样条件时,也可以行使优先受偿权,因为装饰装修也与建设工程非常类似。
3、无论工程是否竣工,只要质量合格就可以行使。
法定的优先权利,不受工程是否竣工的限制,只受工程质量是否合格的限制。
4、不包括逾期支付建设工程价款的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
承包人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的范围依照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关于建设工程价款范围的规定确定。
5、最长不得超过十八个月,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算。
任何权利都需要在合理期限内行使,18个月已经很长。
6、发包人与承包人约定放弃或者限制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损害建筑工人利益的约定无效。
试图规避法律规定,架空法律规定的行为无效。
建筑工程的承包人优先受偿权,既然是建筑工程法律领域对于承包人特殊利益进行特殊保护的一种制度,就会有他运行的规则。充分理解相关的规则,是利用优先受偿权制度保护承包人利益的有效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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