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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由于建筑工程的施工是一个过程,可能出现各种情况,如发包方的资金不到位、发包方的工程有其他争议造成工程进度迟缓等等,在此情况下,负责施工的承包人就有可能无法及时拿到应得的工程款。为了优先保护人力物化而发生的债权,在建筑工程法律领域就有了一个保护建筑工程承包方利益的“优先受偿权”。
根据《民法典》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的有关规定,建筑工程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应该从以下4个方面理解:
1、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
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这是一个先决条件。在发包人不欠款的情况下,不存在行使优先受偿权的条件。
2、承包人已经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后仍未支付;
经过承包人催告之后,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没有支付,在此情况下,承包人可以行使优先受偿权。
3、建筑工程的性质不属于不宜折价、拍卖的;
建筑工程的性质应可以折价或拍卖变更所有权,如果根据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或拍卖,如属于水利基本设施、国防设施等,不宜折价和拍卖的,会使优先受偿权受到限制。
4、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
可以由发包人与承包人协商折价,也可有承包人通过法院拍卖。两种方式都可以。
建筑工程的承包人优先受偿权,是建筑工程法律领域对于承包人特殊利益进行特殊保护的一种制度。充分理解和利用优先受偿权制度,将使承包人的利益得到有效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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